清镇市三二一酒吧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敏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81MA6FK4E6X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大街下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烟处﹝2026﹞第33号
2026年2月23日21时24分,清镇市烟草专卖局接12313举报投诉称:在清镇市中环国际一店铺有违法卷烟销售,要求查处。接报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钟安平(执法证号:24011052037)、卞绍镔(执法证号:24011052011)等于2026年2月24日16时59分在说明来意、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清镇市云岭街下段(三二一酒吧)进行检查;经查:李敏菊在该店内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181109162,有效期:2026年07月15日。检查中在该经营场所货物堆放处查获李敏菊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经现场清点涉案卷烟有:贵烟(喜)45条、黄山(新一品)14条、云烟(紫)7条、黄果树(佳品)6条、白沙(硬精品三代)8条、红金龙(神州腾龙)5条,共计6个品种85条。该批卷烟码段均被破坏无法识别。持证人李敏菊未在案发现场,在现场的是负责人张延军,张延军在现场不能提供该批卷烟有效、合法的进货手续。鉴于上述涉案卷烟可能灭失,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清镇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在现场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查:1.李敏菊在清镇市辖区内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181109162,经营地址位于清镇市云岭街下段,案发现场查获的该批涉案违法系持证人李敏菊购买回来后放在清镇市云岭街下段(三二一酒吧)经营场所用于该店日常销售。2.当场查获涉案卷烟:共计6个品种85条。3.符合抽样送检的卷烟:共计6个品种6条,经贵州省烟草专卖质量监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4.经清镇市烟草专卖局定价该批卷烟价值:壹万壹仟壹佰柒拾伍元整(11175.00元)。上述事实有涉案烟草专卖品、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目前无其他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6年4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烟处告〔2026〕第3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第四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5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壹仟壹佰柒拾伍元整(11175.00元)百分之十(10%)的罚款计:壹仟壹佰壹拾柒元伍角整(1117.50元)。
本案涉案国产真品卷烟共6个品种83.8条按规定返还当事人。抽样送检鉴定共损耗卷烟1.2条,按规定赔付当事人检测损耗费用113.43元,并划转当事人指定账户。
1117.5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