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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新立镇大龙水果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云龙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D26H6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榆树市新立镇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5〕626号
榆树市新立镇大龙水果商店,为当事人, 该店于2011年09月28日注册,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水果、调料、卷烟、雪茄烟、青菜、酒、日用品百货零售;经查,该店共购进茉莉香葡萄(2025-06-05购进)3kg,进价16.00元/kg,售价20.00元/kg,全部售出,茉莉香葡萄货值金额60.00元,违法所得60元; 该店共购进尖椒(辣椒)(2025-06-05购进)8kg,进价4.00元/kg,售价5.00元/kg,全部售出,尖椒货值金额40.00元。货值金额总计100.00元,违法所得共100.00元。该店未能提供进货来源。
2025年7月4日,榆树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蒋新丰、 张国光 、 杜晋收到两份“2025年核查处置案件转办单”(承办单号:LT2025019、LT2025018)。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李东旭、张永泰和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人员许坤、王洪鑫于2025年6月5日到榆树市新立镇大龙水果商店对其销售的茉莉香葡萄(2024-06-05购进)、尖椒(辣椒)(2024-06-05购进)进行食品安全抽样(食用农产品)。经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茉莉香葡萄、尖椒(辣椒)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PJC20252254、№:SPJC20252247),茉莉香葡萄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标准指标:≤0.5(计量单位mg/kg),实测值:0.68,单项判定不合格。尖椒(辣椒)检验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05(计量单位mg/kg),实测值:0.2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该店均未能提供出进货来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第(五)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第十四条 第(二)项,符合依法决定减轻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不再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合计:2100.00元)。
2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2
榆市监不罚字〔2025〕496号
截至2025年4月22日,榆树市新立镇大龙水果商店现存品名为“沟帮子牌脆骨小肉枣”(生产日期:2024 年10月17日 ,保质期5个月)数量6个,截至2025年3月16日系过期食品。该店于2024年11月19日购进该产品20个,进货价0.75元/个,销售单价1元/个,于2024年3月16日前销售13个,2025年4月18日销售1个,剩余6个,违法所得1元,货值金额7元。
2025年4月21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吉林省接诉即办工单(编号:DH25042122010020643),根据投诉人反映内容,2025年4月22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立所执法人员对榆树市新立镇大龙水果商店食品销售情况落实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存放品名为“沟帮子牌脆骨小肉枣”(生产日期:2024 理由年10月17日 ,保质期5个月)销售单价1元/个,数量6个,系过期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新立管理所于2025年4月2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榆树市新立镇大龙水果商店经营者王云龙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6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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