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怀德自来水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莫东峰 | 注册资本:2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126761518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怀德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21
(2022)吉0184民初37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
公主岭市怀德自来水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07
2022-12-15
(2022)吉0184执25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李**、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3-02-07
2022-12-12
(2022)吉0184执保6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李**、洪*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2-11-19
2022-10-21
(2022)吉0184民初37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84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11-15
2022-10-28
(2022)吉0184执保57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公主岭市怀德自来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329号
经公主岭市响铃会计师事务所统计,公主岭市怀德自来水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的费用为 904,167.72元。公主岭市怀德自来水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32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当事人未履行退款义务,按照从重处罚幅度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320违法程度较重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多收的价款904,167.72元,上缴国库;
处以904,167.72元的1倍罚款人民币904,167.72元,上缴国库。
904167.72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