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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羊街镇田应才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应才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FDYWB9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羊街镇羊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3]153号
经查,当事人2007年11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威宁县羊街镇羊街村街上开办威宁县羊街镇田应才食杂店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烟、酒、日杂经营活动。 2023年4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28瓶“老干妈牌水豆豉”、11瓶“树上鲜牌花椒油”的摆放区域、外包装上均无价格标签。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7日从威宁县华强干货经营部购进48瓶“老干妈牌水豆豉”(进价:5元/瓶,规格:210g/瓶、生产日期:2020311,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并以6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于2023年3月29日从鹏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16瓶“树上鲜牌花椒油”(进价:9.68元/瓶,规格:250ml/瓶、生产日期:20230202,保质期:常温下18个月),以12元/瓶进行销售,2023年4月17日我局检查时,当事人货架上摆放28瓶“老干妈牌水豆豉”、11瓶“树上鲜牌花椒油”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老干妈牌水豆豉”未明码标价对外销售20瓶,“树上鲜牌花椒油”未明码标价对外销售5瓶。当事人采购“树上鲜牌花椒油”时未查验供货方者许可证,只保存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上述两种食品货值金额为48瓶×6元/瓶+16瓶×12元/瓶=480元,违法所得为:(20瓶×6元/瓶-20瓶×5元/瓶)+(5瓶×12元/瓶-5瓶×9.68元/瓶)=3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老干妈牌水豆豉”、“树上鲜牌花椒油”进行销售,但是在该摆放区域和该食品外包装上均未张贴有标签注明的计价单位、零售价等信息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老干妈牌水豆豉”、“树上鲜牌花椒油”进行销售,但是该摆放区域和该食品外包装上均未张贴有标签注明计价单位、零售价及未明码标价销售的事实。 3.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老干妈牌水豆豉”、“树上鲜牌花椒油”进行销售,但是该摆放区域和该食品外包装上均未张贴有标签注明计价单位、零售价及现场发现采购“老干妈牌水豆豉”还剩余28瓶,“树上鲜牌花椒油”还剩11瓶的事实。 4.《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事实。 5. 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供货方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虽进行了进货查验,但未查验完全和上述食品购进数量、价格的事实。 6.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真实的事实。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办案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警告#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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