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盖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永丽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W20B89P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66号804房C35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5﹞1106号
***美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10月14日取得“钙尔奇”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2025年10月14日至2035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维生素添加剂;即钙添加剂;矿物质添加剂。权利人2009年7月14日取得图形颜色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2019年7月14日至2029年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药物;药物饮料;医用营养食物;医用食物营养制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添加剂;多种维生素添加剂。2016年6月14日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2016年6月14日至2026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医药制剂;维生素制剂;人用药;药物饮料;矿物食品添加剂;医用营养添加剂;病人用医用食物营养制剂;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上述商标在权利人的“碳酸钙D3片(Ⅰ)”“碳酸钙D3咀嚼片(Ⅱ)”“氨糖软骨素加钙片”等产品的包装装潢中使用,并取得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当事人2020年12月11日将“钙尔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登记成立“广州钙尔奇药业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店铺销售中使用“广州钙尔奇药业”作为展示商品的关键词,同时在“氨糖软骨素”“儿童成长高钙”“中老年无糖高钙”等产品包装中使用与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消费者误认。认定违法经营额为22540元。当事人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及第二款“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规定的混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2
穗天市监处罚〔2025〕134号
1、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蛋白粉(植物型)(固体饮料)”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2、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的规定。
1、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7.2元,并处1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0257.2元。
2、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至3500元,鉴于违法所得已实施没收处罚,不再重复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7.2元,并处13500元罚款。罚没款总额:13757.2元。
135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