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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神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车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4XCD7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沙笆篓湾南汪洲河路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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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448号
经查,本案当事人“仙桃市神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与涉案药品标示的制剂企业“湖北脑医医院有限公司”,为两个不同的经营主体。涉案药品“脑通胶囊”是“湖北脑医医院有限公司”的自制药剂,没有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当事人不得使用。2026年3月1日,该院收治的一名叫陈小平的患者需要服用“脑通胶囊”,当事人以两家医院为同一套管理人员的便利,为患者开了“湖北脑血管病医院”的门诊处方,并从“湖北脑医医院有限公司”调配20盒“脑通胶囊”,患者以现金方式向当事人支付了5盒“脑通胶囊”的费用,每盒39.80元,共199元,剩余15盒储存于当事人药房,被我局查获。当事人虽未与湖北脑医结算药款,但其未经批准使用“湖北脑医医院有限公司”配制的制剂的行为已经违法,不存在“合法必要支出”,因此其收取患者的199元为违法所得,共调配药品“脑通胶囊”20盒,货值共796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批准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未经批准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脑通胶囊”15盒;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99元;3.对当事人未经批准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为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30199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2
仙卫医罚﹝2026﹞2号
1、未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规定,对2025年5月17日死亡的患者袁友生和2025年4月14日死亡的患者冯树海及时进行死亡病例讨论;2025年9月28、10月27日、11月27日分别对患者陈家龙、程密波、周进红开展疑难病例讨论,未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的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的基本要求,将三名患者(陈家龙、程密波、周进红)的疑难病例讨论结论记入病历;2、两名死亡患者(袁友生,病案号:2024110071;冯树海,病案号:2024030122)病历中未按规定书写病危通知书、未见患者家属签署放弃治疗声明、患者入院告知。两名患者(张军,病案号:2024020007、;许闯,病案号:2024080162)的病历医嘱中均开有锥体外系副作用量表,锥体外系副反应量表均记录有评定内容,在两名患者的病程记录中均未记录和未对评定结果进行评估,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3、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0。
60000.00元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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