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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邦灵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明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3MA5N4LW50Y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丹凤路3号凤岭生活广场B4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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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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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青市监处罚〔2023〕668号
(一)当事人销售“老参王酒”和“鹿小涵人参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二)当事人销售“冬虫夏草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三)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破壁灵芝孢子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老参王酒”和“鹿小涵人参酒”的行为,1.没收“鹿小涵人参酒”2瓶;2.没收违法所得4655.4元;3.罚款3000元; (二)对经营添加药品冬虫夏草、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冬虫夏草酒”的行为,1.没收“冬虫夏草酒500ml”1瓶;2.没收违法所得5291元;3.罚款1000元; (三)对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破壁灵芝孢子粉”的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5026.4元(人民币壹万伍仟零贰拾陆元肆角),上缴国库。
40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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