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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洪振运输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存花注册资本:1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1MA3RU6QP7T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普连集镇晏庄村(中小企业孵化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812202500013
高青合驾驶的鲁RQ6448(黄)鲁R885A挂(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2024年06月27日17时48分,车牌号为鲁RQ6448(黄)鲁R885A挂(黄)的车辆载货行驶至兖州城北S104漕河段107K+300M的治超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轴6货车,实际车货总质量53.94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类型车货总质量49吨,车货总质量超限4.94吨,超限率为10.08%。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到就近卸货场卸载并到兖州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
高青合驾驶的鲁RQ6448(黄)鲁R885A挂(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拟给予罚款600元行政处罚。
1250.00元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02-06
2
J371728202400120
2024年03月01日 13时30分,东明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东明县长兴路对冯尚运驾驶的鲁RQ9524(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董伟新、宋恩普向冯尚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是曹县洪振运输有限公司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定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该车此次运输的碎玻璃、从山东省东明县刘楼镇运到山东省牡丹区吕陵镇,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证据:录像(另存)、证件复印件。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东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3-01
3
J371702202400371
2024年01月26日 16时35分左右,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刘民路高庄对李盟驾驶的鲁RW3664(黄色)、运输车辆进行巡查,执法人员郑胜斌、王俊生向李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驾驶员出示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该车运输棉纱,从菏泽运输到浙江,运费4000元。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车货实际外廓尺寸为:高4.22米,驾驶人员无法出示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调查认定:你(单位)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车货总高超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视频等。
罚款伍佰元整
500.00元
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
2024-0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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