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昱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雷震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2728934615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凤凰铂金广场7幢5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5
(2025)浙1002民初995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信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台州市昱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
2023-05-24
(2023)浙1024民初479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杨**
仙居县欧佳购超市,台州市昱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仙居县人民法院
3
2020-01-06
(2019)浙10民终332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台州市昱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黄岩明华塑胶管件有限公司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12-10
(2019)浙1004民初79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昱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宝宇汽车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5
2019-09-16
(2019)浙1002民初390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黄岩明华塑胶管件有限公司
台州市昱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13
2023-06-26
(2023)浙1024民初479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杨**、仙居县欧佳购超市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4-14
2019-12-02
(2019)浙1004民初79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昱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宝宇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09
2019-11-18
(2019)浙1002民初390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黄岩明华塑胶管件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昱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7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12-31
2017-08-01
(2017)浙1002执5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昱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6-10-24
2016-10-24
(2016)浙1002民初55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昱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98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05-04
2016-05-04
(2016)浙1002民初211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昱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市监处罚﹝2025﹞6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具有电梯维保资质,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相关电梯维保的行为,其维保工作系虚假维保。<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从事电梯维保服务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14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从事电梯维保服务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140元。
1100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0
2
台黄市监处罚﹝2024﹞19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设备代码为3110*********2502的电梯为xx装饰城15号梯,该电梯轿厢内张贴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使用单位:台州市xxx公司;维保单位:台州市昱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下次检验日期:2024年08月。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电梯轿厢内电梯关门键破损;电梯井底坑有垃圾未清理;导靴上油杯一侧缺油(未发现油),另一侧剩1/3油量。电子维保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4月28日13:01:32-13:32:25对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维保人员:杨某某。保养项目:正常31项;修复0项;异常0项;无1项。设备代码为3110*********120023的电梯为xx装饰城3号梯,该电梯轿厢内张贴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使用单位:台州市xxx公司;维保单位:台州市昱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下次检验日期:2024年12月。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电梯轿厢内应急照明灯不亮;电梯井底坑井照灯不亮;坑底有少量垃圾;导靴上油杯缺油(未发现油)。电子维保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4月28日14:04:12-14:34:33对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维保人员:杨某某。保养项目:正常29项;修复0项;异常0项;无3项。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4月初已发现15号梯轿厢内关门指令按钮损坏,但在2024年4月28日的维保中虚标正常;当事人于2024年4月28日的维保中,未对3号梯轿厢内的应急灯和底坑井照灯进行检查,维保记录中虚标正常;当事人自2024年3月起未对上述两台电梯导靴上油杯进行添加油,自2024年3月份起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维保。另经查实,上述两台电梯的保养合同书上显示:15号梯保养费用为2600元一年,3号梯保养费用为2300元一年,上述两台电梯每年维保次数均为25次。因每次维护保养的成本差不多,15号梯每次维护保养折算费用为104元,3号梯每次维护保养折算费用为92元。自2024年3月至案发,期间上述两台电梯分别有4次维保没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操作,违法所得78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TSGT5002-2017<spanclass="cbz">《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和2023年11月30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予以处罚,属于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spanclass="cbz">《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span>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依法从重处罚。另,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参照<spanclass="cbz">《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span>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有依法从重又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经综合裁量,予以一般幅度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84元; 2、处以罚款38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3878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TSGT5002-2017<spanclass="cbz">《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和2023年11月30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予以处罚,属于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spanclass="cbz">《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span>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依法从重处罚。另,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参照<spanclass="cbz">《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span>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有依法从重又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经综合裁量,予以一般幅度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84元; 2、处以罚款38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38784元。
3800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