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志荣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719820501P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南上社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9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山西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2-09
(2022)晋0322民初174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弓**,张**,王**
俞**,史**,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3
2022-05-16
(2022)晋0322民初7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泉市晨光经贸有限公司
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4
2022-02-28
(2022)晋0322民初1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泉市迪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5
2021-09-08
(2021)晋民再206号、(2021)晋民再207号
修理合同纠纷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机电经销部,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昱矿用机电设备经销部
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6
2021-07-26
(2021)晋0322民初12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泉市津翔线缆经贸有限公司
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7
2021-07-26
(2021)皖0504民初27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亚星(马鞍山)高强度链业有限公司
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8
2021-07-26
(2021)晋0322民初12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万禾一贸易有限公司
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9
2021-05-31
合同纠纷
山西金岚财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1-05-31
合同纠纷
阳泉市林方正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9-16
(2015)迎民初字第17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太原市神威保安押运中心诉你
王**
裁判文书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
2015-09-16
(2015)迎民初字第17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裁判文书
[山西]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4
2025-10-15
(2025)晋0322执1025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6-01-04
2025-10-15
(2025)晋0322执1025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6-01-04
2025-12-17
(2025)晋0322执1025号
追偿权纠纷
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08-20
2025-03-28
(2025)晋0322民初362号
保证合同纠纷
某限责任公司、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859901.43元
民事案件
5
2022-11-01
2022-09-09
(2022)晋0322民初12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1-14
2020-08-31
(2020)晋03民初1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413950.2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2-30
2020-07-06
(2020)晋0322民初3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德元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56590.30元
民事案件
8
2020-12-30
2020-07-13
(2020)晋0322民初212号
修理合同纠纷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源机电经销部与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6069.3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1-26
2020-11-02
(2020)晋03民终853号
修理合同纠纷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鑫机电经销部、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1-25
2020-09-27
(2020)晋0322执762号之三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源机电经销部与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983551.91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阳应急罚﹝2026﹞执7-1号
1.井下工程管控责任严重缺位。多次违规发包、违法转包分包,2023-2024年,矿方两次将井下巷道起底、支护、设施安装拆除等高风险零星工程发包河北景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该公司无矿山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矿方发包前未开展资质核验,违规发包不具备井下施工条件单位。2024—2025年,矿方将15202、15204工作面安装拆除运输工程发包阳泉鹏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该公司违法转包至无矿山施工资质的河北景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将15206进风顺槽定向钻孔工程发包阳煤二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包单位两次违规分包给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盛宏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存在违法分包、分包单位资质不符双重隐患。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第十八条第(六)项情形。2.井下特种作业安全检查工仅13人,现场作业最低缺口5人;全矿仅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员配置不达标,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3.该矿年核定产能90万吨,2024年实际产量为127万吨,超产41.11%;2025年实际产量为131.02万吨,超产45.57%;2026年1-3月实际产量为43.33万吨,超过年核定产能的30%,达到48.15%,2026年4-6月实际产量为36.64万吨,超过年核定产能的30%,达到40.71%。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第四条第(一)项情形。4.150109高抽巷2026年6月9日8点班超员,巷道核定限员18人,最大作业人数32人,超员14人,超幅77.8%,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第四条第(三)项情形。5.150204综放工作面于2026年6月17日、6月26日、7月7日、7月8日发生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报警浓度分别为1.16%、1.04%、1.05%、1.07%,其瓦斯超限分析处理报告中均无溯源原因、从源头上治理瓦斯的措施,违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2021〕51号)文“月度多次瓦斯超限,必须停产开展瓦斯专项治理,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规定。6.瓦斯抽采管理不到位。高位抽放巷、低位抽放管、本煤层抽放管浓度分别为3%、1.3%、2%左右,而且高位抽放管浓度由10%以上下降至3%左右后,没有认真分析原因,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二条和第二百零五条规定。7.主要通风机5年内未进行性能测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8.150204综放工作面阻化剂泵于2026年5月12日故障,至今未修复,与工作面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不符;现场注氮管路为迈步式布置,工作面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中为拖管布置,未及时更新复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9.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面空压机房控制回路供电线路分接其他负荷,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10.2026年度水害防治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根据采掘衔接分工作面制定防治水措施,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条规定。11.15#煤层充水性图各工作面排水设施未标注,采空区内的积水量、积水范围未按要求分析,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12.1502采区原采区排水泵房已停用(三台排水泵,一台靠背轮未连接、两台无法正常灌水),新投入采区排水泵房一趟供电线路上分接其他负荷,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13.矿井多处顶板压力显现,围岩位移明显:150204回风顺槽超前支护段设计巷道断面4mx5.2m,现场实际3.4m×2.8m;1502采区回风巷150204低位抽采巷口顶板变形,挤压820瓦斯抽采管路;150109回风顺槽回风联巷底鼓严重;1501采区轨道巷、回风巷联巷风门中间顶板浆皮开裂,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和《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晋应急发〔2019〕299号)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14.主要通风机安全检测报告中反映未测风机反风量,违反《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1-2005)第5.9.6条规定。1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后,值班员未将处理过程和结果记录备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三条: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16.150109回风顺槽1组压风自救装置两个面罩不能正常使用,压风管路有1处漏风,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17.150109回风顺槽风筒有1处漏风,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18.150109回风顺槽掘进机内喷雾不能出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零七条规定。19.150204综放工作面进风顺槽150米处瓦斯抽采管路自动放水器不能正常使用,违反《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范》(NB/T11637-2024)第6.1条规定。20.150204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350米处瓦斯抽采管路三通接口漏气,违反《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范》(NB/T11637-2024)第5.2条规定。21.安全监控系统图未在通风系统底图绘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5.1条规定。22.安全监控系统图中150204进风顺槽、150109高抽巷等地点皮带机尾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烟雾传感器未绘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09)第10.3条规定。23.1502采区乳化液泵站安全监控系统分站电池不足4h,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24.2026年5月断电月报中缺150109高抽巷回风流甲烷传感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09)第10.2.3规定。25.安全监控系统中一氧化碳传感器标校提醒时间设置错误,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检测技术规范》第5.9.2条规定。26.150204综采工作面采煤机馈电异常未记录原因,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27.一氧化碳传感器未设置应急联动,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第5.5.2.7条规定。28.井下求救报警记录未在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运行日志中记录,违反《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T1198-2023)第6.1.6条规定。29.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区域管理中危险区域未添加150204综放工作面、150206进风、150206回风顺槽,违反《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T1198-2023)第3.10条规定。30.矿主斜井未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八条和《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试行)》(矿安综〔2024〕58号)规定。31.监测监控系统未与通信联络(有线)系统联动,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第5.5.2.7条规定。32.井下制氮机配套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未配备自动灭火装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33.井下制氮机配套两台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一台无安全阀(已送检),一台安全阀未进行检测,违反《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条规定。34.矿井地面空压机房增加一台BSG-350AL-10KV螺杆式空气压缩机(额定流量41m³/min,额定压力0.8MPa)为“一用两备”,与《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修改版)》要求安设两台“一用一备”QSI-250螺杆式空气压缩机(额定流量45.6m³/min,额定压力0.8MPa)不符,未进行设备能力计算,违反《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第8.4.1条规定。35.150204进风顺槽皮带机头前后20米范围内未进行不燃性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条规定。36.150204综放工作面10#-13#支架段顶板破碎,支架接顶不严;30#-32#架段留有0.25m伞檐;129#、130#支架错差超过支架顶梁侧护板2/3,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37.150204回风顺槽超前支护现超前支护形式现场与作业规程不一致,未进行及时变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38.150204回风顺槽超前超前支架平衡油缸使用非标销轴,未配备防脱装置,违反《煤矿用液压支架第1部分》(GB25974.1-2010)第4.11条规定。39.矿井各井筒、工业广场、主要巷道保安煤柱未按设计填绘到相关图件上,违反《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与压煤开采规范》第十二条、第七十九条规定。40.1501回风巷局部巷道失修,风速超过6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41.应急演练缺少演练评估报告、缺失井下影像资料,2026年缺少综合演练计划,2025年反风演习无脚本,缺少掘进工作面专项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15206进风顺槽工作面防突逃生演练对预警、撤人等各项流程无具体记录时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42.兼职救护队未建立装备维护保养管理台账,训练记录不规范,氢氧化钙药剂过期,防爆工具缺失且锈蚀,未设置接警值班室、学习室、修理室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七条《矿山救援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43.15#行人巷自救器补给站上锁不能正常使用,违反《
第1条、第3条、第4条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该企业分别作出罚款200万元(贰佰万元整)及责令全矿停产整顿3日;第2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二条,对该企业作出罚款8.5万元(捌万伍仟元整);第5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9万元(叁万玖仟元整);第6条、第33条、第42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对该企业分别作出罚款2.7万元(贰万柒仟元整);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4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3条、第25条、第27条、第28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8条、第41条、第44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对该企业分别作出罚款2.1万元(贰万壹仟元整);第9条、第12条、第35条、第40条、第43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该企业分别作出罚款11.5万元(壹拾壹万伍仟元整);第11条、第15条、第21条、第22条、第24条、第26条、第39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对该企业分别作出罚款3万元(叁万元整);第13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对该企业合并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第16条、第29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对该企业分别作出罚款3.3万元(叁万叁仟元整);第36条、第37条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对该企业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壹万元整)。
2360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28
2
晋(阳)煤安罚﹝2025﹞执M1-12号
1.1502采区集中高抽巷内15203高抽巷永久密闭墙处瓦斯抽采管路拐弯处未设置放水器,2.150203末采工作面粉尘传感器显示数值有故障,无法真实反映井下现场实际粉尘浓度,3.150203末采工作面进风顺槽端头支架上有一个截止阀损坏,漏液严重,4.1502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掌头压风自救装置箱内有1个呼吸面罩未与供气管路连接,5.150204综放工作面回风端头支架与过渡支架之间间距约1.5m左右,用木棚支护,支撑力不足,6.1502采区集中高抽巷内15203高抽巷永久密闭墙处瓦斯抽采管路与电力电缆交叉处瓦斯抽采管路未设置接地装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31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5-09-01
3
晋(阳)煤安罚﹝2025﹞执M1-05号
1.150203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132#闭墙位于带式输送机非行人侧,未设置行人过桥,2.150204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相邻两组集中式水袋棚之间的轴向距离为200m,不符合《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43066-2023)中规定不应大于160m的要求,3.150204进风联络巷口车场未按要求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136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5-05-19
4
晋(阳)煤安罚﹝2025﹞执M1-02号
矿井未对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上社二景煤矿项目部2024年09月02日入井的3名钻机工和2024年10月20日入井的1名设备维修厂家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罚款伍万元整
50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5-04-03
5
晋(阳)煤安罚﹝2024﹞执M1-27号
1.15203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第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现场测试无水,2.15202回撤工作面有1部手拉葫芦下吊钩未装设闭锁装置,3.15#煤集中高抽巷瓦斯抽放管路防带电接地保护装置脱落,不起作用。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综采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MT/T1188-2020)第5.7.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手拉葫芦》(JB/T7334-2016)第4.3.1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第5.4.9条)的规定,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21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12-02
6
阳卫职罚﹝2024﹞02001
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1.井下回工作面(15202)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2.未按照规定在机修车间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3.未能保证接触放射线的4名放射工作人员在开展防射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剂。
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9-20
7
晋(阳)煤安罚﹝2024﹞执M2-15号
1.15203备用工作面部分瓦斯抽放管路锈蚀严重,未采取防腐蚀措施,2.15206高抽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斜巷段未按规定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3.15206高抽巷掘进工作面第92#带式输送机H架处斜巷段未按规定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以及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4.15206高抽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与第二部带式输送机转载搭接处非行人侧安装有电机、减速器等设备,未安设行人过桥,5.15206高抽巷掘进工作面距掌头100m范围内未按规定每天进行矿压观测,6.采区皮带巷第一、二部带式输送机向上运输时,输送机上各有一组制动装置不起作用。
罚款7万元
70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08-01
8
晋阳煤安罚﹝2024﹞执M1-12号
1.矿井主排水泵和二采区排水泵检测报告均已过期,未及时检测,2.15202综采工作面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回风顺槽超前支护段安装的视频监控不能监视工作面出口是否通畅及人员进出情况,3.15204低位抽放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与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搭接,第二部带式输送机电机和减速器均设置在带式输送机非行人侧,人员跨越带式输送机处未安装行人过桥,4.15204低位抽放巷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未在距离工作面10m-15m地点安装压气喷雾器或高压喷雾降尘系统。
合计处罚陆万伍仟元整
65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04-25
9
晋阳煤安罚﹝2024﹞执M2-02号
矿井2024年1月份原煤产量为10.4787万吨,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月度原煤产量为核定生产能力的11.64%。
处罚伍拾伍万元整
550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04-25
10
盂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8号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盂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