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喜年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81552512G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坪头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12
(2021)豫0811民初47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顺方机电有限公司
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
2021-10-21
(2021)豫0811民初47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顺方机电有限公司
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3
2019-11-08
(2019)陕7102行初2477号
自然资源
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3-01-09
申请公示催告
神木县锦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公示催告
韩城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22
2024-08-14
(2024)陕0581民初224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吴**与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26
2021-11-15
(2021)豫0811民初476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顺方机电有限公司、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30
2021-09-24
(2021)陕0581民初2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韩城市海信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02049.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9-19
2021-09-09
(2021)湘0382民初6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30
2021-04-07
(2021)陕0581民初657号
互易纠纷
河南省顺方机电有限公司与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10
2020-10-09
(2020)豫0104执保1231号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河南华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5000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19-12-20
2019-11-18
(2019)陕7102行初2477号
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19-07-23
2019-06-26
(2019)陕0581行审37号
韩城市生态环境局与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9
2016-05-10
2016-05-10
(2016)陕0581民初980号
合同纠纷
太原山北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6-24
2014-06-24
(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15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与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陕煤六罚〔2025〕28005-1号、28005-2号
2025年12月28日早班,安全监测监控工成晓阳、武勇鹏对五采区轨道下山联巷皮带机头一氧化碳传感器调校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进入标校模式导致超限报警。
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李伟涛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给予警告。
24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6-01-09
2
矿安监陕煤四罚﹝2025﹞1046号
1.五采区轨道上山倾斜井巷中下运带式输送机,未装设制动装置;2.矿井未按《瓦斯抽采钻孔参数定期测定、分析制度》对施工完成的钻孔瓦斯抽采浓度衰减情况进行分析,现场检查时33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316#至327#钻孔自施工完成后首次抽采浓度为21.4%至41.7%,第一次测量抽采浓度时已降低至0.58%至2.42%。矿井未按《瓦斯抽采管路巡回检查管理制度》每天对瓦斯抽采管路巡查、放水,现场检查时3306综采工作面运输巷24#放水器上次放水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3.轨道下山69车场下口处巷道帮部约5㎡离层,未及时巷修;4.3306综采工作面第一单元(切眼向外K0+0m——K0+209m)共施工11组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钻孔,其中有10组未进行钻孔竣工轨迹测量;5.3306综采工作面带式输送机采用双滚筒驱动,第一个驱动滚筒未安装温度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6.矿井未及时对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整定,地面选煤楼10kV配电室内G05号柜设定的短路延时为12s,导致10月27日G05柜下一级开关故障,越级跳闸后,地面10kV变电第一回路进线电源停电;7.由地面直接进入进风斜井的供水管路和压风管路,未在井口附近设置集中接地;8.查看矿井2025年8月23日3306回风顺槽煤样瓦斯含量测定报告单,显示现场取样人员为俞宽光,俞宽光未取得防突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9.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安装的压力表检测有效期于2025年8月26日到期,未定期校准;10.空压机低压配电柜所有保护器损坏、所有仪表不能正常显示;11.矿井为突出矿井,压风机(担负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目前为单回路供电,第二回路的开关柜断路器故障不能使用;12.3306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带式输送机贴紧煤壁侧安装,未留设检修通道,无法检查瓦斯抽采钻孔、风水管路等;13.矿井未对施工完毕后的钻孔及时封孔或联抽。2025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时,33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4号钻场3个高位钻孔施工完毕后未关闭或联抽,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测量孔内瓦斯为0.4%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4.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5.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6.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7.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8.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9.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1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1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1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1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4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11-10
3
陕煤安监四罚﹝2025﹞1016号
1.矿井井下消防材料库未配备石灰、灭火岩粉、泡沫灭火器等,干粉灭火器配备4台,不足要求的8台。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2015)附录A.0.2;2.现场抽查3305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超前支护段第23#、25#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分别为6MPa、8MPa,不足作业规程规定的11.4MPa。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3.3305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皮带机头处未设防护栏,无警示牌;皮带上山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头护栏未全覆盖转动部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4.3306备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安装的隔爆装置安装日期为2024年2月份,灭火粉未按说明书要求每12个月进行更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5.3306备采工作面回风联巷口信号线与动力电缆缠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三款;6.3306备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运输顺槽靠轨道巷各200m帮部变形量大,帮部支护失效,部分锚杆不贴煤帮,扭矩不足手能拧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7.3306备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联巷防突风门溜槽通道防逆流装置安装不到位。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8.煤仓上口一氧化碳传感器、烟雾传感器悬挂位置距离顶板大于300mm。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9.3305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测风站巷道压力大,巷高不足1.8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10.33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由于巷道变形,多处巷道壁与抽采管路间距不足0.1m。违反《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1;11.轨道下山有多处帮、顶浆皮脱落离层,未加强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12.33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施工的顺层钻孔长度100m,未按至少10%钻孔数量测定钻孔轨迹。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13.矿井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未按要求每6个月测定1次,上次测定日期为2024年9月20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三项;14.轨道下山3302中巷永久密闭墙U型压差计损坏无压差,未及时更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15.3306备采工作面回风联巷风门连锁装置间隙大,维护不到位,两扇风门可同时半开。违法《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16.3306备采工作面回风巷19#瓦斯抽放管漏气。违反《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17.轨道下山三采区永久避难硐室口电缆遭受淋水未进行处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18.煤仓回风联巷掘进工作面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5m处底皮带与煤泥磨擦,未及时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19.3-YM12号密闭墙漏气,密闭墙管理牌板上无墙内氧气检查内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20.145大巷水沟内有淤泥,淤泥深度超过水沟深度的二分之一;147联巷排水沟内堆积煤泥。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21.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配电点馈电开关未按规定每天进行低压漏电试验,现场检查时无试验记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22.主斜井的X光在线探伤处未悬挂职业卫生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23.煤仓回风联巷掘进工作面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消防沙箱被煤尘覆盖,未及时处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24.现场检查时副斜井一名工人未穿带有反光标识的衣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5.3306备采工作面两巷第二单元各200m范围内打钻的煤粉堆放在巷道内,没有及时清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26.三采区下山一部带式输送机变坡点处未安设跑偏保护。违反《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6.5.1的规定
1.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2.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3.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4.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5.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6.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7.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8.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9.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1.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2.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3.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14.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15.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16.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17.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18.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19.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0.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1.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2.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3.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4.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5.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6.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4-28
4
陕煤安监四罚﹝2025﹞12001号
1.2025年2月24日,井下爆破员赵明忠、卫少杰未取得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2月26日检查时、安全监控工王晓琴和许晓源未取得安全监控的特种人员资格证上岗作业。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3306运回顺槽浮煤、煤尘堆积严重未及时冲洗或清扫清除。煤仓联巷综掘工作面风筒、拖车的电缆岩尘堆积,未及时清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3.矿井主皮带煤仓上口与回风下山之间的联巷风门的调节风窗无定位装置,且风门之间属下山斜巷无行人台阶。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4.煤矿2024年至今未对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煤矿2024年至今未对高压电缆进行泄漏试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5.煤仓回风联巷综掘工作面风筒传感器挂在倒数第四节风筒上。违反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的规定;6.煤仓回风联巷综掘工作面试验风电闭锁时,编号为8-019的定位卡未发出报警的联动信号。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的规定;7.主斜井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采用卸载滚筒作驱动滚筒,烟雾传感器安装在滚筒下风侧,未安装在正上方。违反《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8.副斜井提升机天轮无绳槽衬垫。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9.综采队彭程、掘进一队管来民、刘成培训不及格,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已入井上岗作业。掘进一队補世强培训学时不足,未及时补训,已入井上岗作业。违反《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10.煤仓回风联巷综掘机动力电缆MYP-3×70+1×25未进行阻燃性能测试。违反《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11.矿井未对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进行整定计算。中央变电所3#水泵开关内整定40A,与设计要求20A不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2.145永久避难硐室岩巷和煤仓回风联巷掘进工作面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运转超6个月未上井检修。违反了《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7.8的规定;13.3305综采工作面运输巷照明综保开关未按要求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现场检查时无试验记录。三采区一部皮带机头馈电开关2月23日和24日未进行低压漏电保护跳闸试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14.3305综采工作面多组隔爆水棚未按规定进行吊挂,现场检查时多组水棚紧贴瓦斯抽放管路。违反《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2.6.f的规定;15.3306回风顺槽打钻点、15号钻场等多处地点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1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防雷电保护装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17.3306备采工作面接抽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管路从主管108出口开始全部使用pvc快速接头,未进行固定。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18.3305综采工作面安全两个出口与巷道连接处受超前压力影响变形严重,巷道高度不足1.8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19.3306回风顺槽切眼往外300m左右本煤层瓦斯抽采管路敷设在底板上,未设置放水器。违反了《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的规定;20.33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约350m处,顶板破碎严重,未加强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1.矿井未按照规定调校烟雾传感器,使用遥控器在井下调校。违反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的规定
1.处八万元的罚款(¥80,000.00);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3.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4.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5.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6.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7.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8.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9.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1.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12.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3.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14.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5.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16.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7.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8.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9.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20.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21.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1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3-07
5
陕煤安监四罚﹝2024﹞2088-1号
1.矿井瓦斯治理“一矿一策”及3305、3306综采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仅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未经煤矿上级公司江西乐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2.井下移动抽放泵站司机未经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3.3305综采工作面第一评价单元抽采管路缺少瓦斯计量装置;4.矿井瓦斯日分析仅有矿井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地质副总、通防科长4人参加,其防突办、通风队、钻机队、信息中心等相关生产单位没有人员参加;5.3306综采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不完善,缺少钻孔剖面图;6.3305综采工作面部分抽放钻孔接抽管未按措施连接牢固,漏气;7.井下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类型、数量不足,缺少通风机;8.3304运输顺槽(3-YM17#)、二采区皮带上山(3-YM6#)两道封闭采空区密闭墙未每周抽取气样分析;9.现场检测33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钻场瓦斯抽放钻孔,负压10Kpa,低于13Kpa;10.3306运输顺槽未按《3306运输顺槽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要求配备排水泵,现场检查缺一台水泵;11.3305进风顺槽风向传感器安设在距巷口约100m处,安设位置不当;12.查阅2024年10月26日测风报表显示,3307底抽巷风机安装巷道外风速为0.12m/s,低于0.15m/s(该巷道无人作业,即将封闭);13.未严格执行技术审批制度,审批通过的《3306底抽巷启封密闭及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中未明确启封排气体前停电、撤人范围和警戒地点等内容;14.地面永久抽采泵站有两台抽放泵(1用1备),抽采混量124m3/min,浓度1.4%,纯量1.2m3/min,系统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漏气多;15.矿井没有按要求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3305进风顺槽隔爆水棚未覆盖巷道全断面
1.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2.处四万元罚款(¥40,000.00);3.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5.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6.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7.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8.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9.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0.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1.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2.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4.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5.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6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11-07
6
陕(渭南)煤安罚﹝2024﹞118014号
2024年5月18日至19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对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3305综采工作面胶带机机尾处人行道侧防跑偏保护导杆被架杆档住不起作用,驱动滚筒温度保护安设在滚筒边缘位置,超温洒水喷雾正对滚筒皮带外侧,温度保护和超温洒水装置安设位置均不正确;2.3305综采工作面回风巷55号、155号瓦斯抽排管路等多处顶板锚杆、锚索支护失效,有网兜;3.安全监控系统井下分站备用电源未按规定每月至少1次进行充放电测试,且充放电时间不足4小时;4.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上部车场设置的上下人平台为斜坡;5.煤矿承托方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台账,有14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或合格证过期。
分别1.处三万元的罚款;2.处三万元的罚款;3.处三万元的罚款;4.处三万元的罚款;5.处五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
250000.00元
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4-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