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夹皮沟镇益民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洪香 | 注册资本:0.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5J90W3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桦甸市夹皮沟镇板庙子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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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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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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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31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经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桦甸市夹皮沟镇益民商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由红石分局执法人员陈浩东、刘英琦对该案进行调查。2025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到桦甸市夹皮沟镇益民商店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了当事人丁洪香,当事人确认销售1袋过期“双汇”QQ肠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元;
2.罚款200元。
2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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