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海盈农资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琼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EKN94KX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七街村委会常里营村5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6〕26号
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然未能提供在其加工工厂厂区内的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检验合格证明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对该叉车进行查封,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3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该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产品编号:G5BJ22076;设备代码:511010002202050508)是当事人在加工工厂厂区内使用,用于搬运家具、木材、木板等。2026年1月28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该台叉车进行定期检验及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2月2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及办理。2026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提供了该台叉车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但仍然不能提供该台叉车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进一步调查的情况;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叉车经出厂检验合格且取得产品合格证的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以上6组证据共18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我局于2026年4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进行一系列后续整改,且为首次违法。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1、2两项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上缴财政。
2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