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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苗壤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雄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9MACK0H791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寨街道威远工业园区商贸物流园C区C2-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明,贵州苗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高原山猪油”共一个批次(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1日、保质期:180天、生产商:贵州苗壤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10146-2015,运营商:云岩区好味道餐饮店,产品标签标示“生产日期:见喷码”。在“生产日期:见喷码”下方标示有民生路店,贵阳市云岩区民生路24号,13208515511。在高原山猪油字体下方标示有“0添加”,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贵州富之源(科技)集团是集原料贸易,饲养生产、生猪养殖,屠宰深加工为一体的全产业链集团化企业。为更好的服务终端市场,挖掘贵州最具特色食品-脆哨,汇聚技术精英 ,发辉全产业链优势,博采众长研发了独具特色的"民生脆哨"。优选新鲜食材确保产品品质,以优质的服务,打造安全,健康的民生消费市场。)共240瓶。该产品标签上未标示生产商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标示为“见喷码”未标示见包装物具体部位、标示有“0添加”却未明确无添加的物质类别、标示“最具特色食品”不能提供“最具特色”的相关依据材料。上述产品当日生产全部销售到贵州星玺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5.5元/瓶,货值金额为5.5元/瓶×240瓶=1320元。当事人提供制作并销售该产品标签单据,内容标示共制作240份、单价0.24元/份,共计57.6元。 当事人现场提供该产品执行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 10146-2015复印件,该执行标准内容标示“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动物油脂,仅包括食用猪油、牛油、羊油、鸡油和鸭油。”,执行标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贰拾元整(¥1320.00 元); 3.处罚款柒仟元整(¥7000.00元); 4.责令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5天(时间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开始计算; 罚没款合计:捌仟叁佰贰拾元整(¥8320.00元)。
700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2
长市监处罚[2025]183号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苗壤”烤小肠的配料表中标示“粉肠”的共有4个批次:①、2025年04月23日生产了160袋烤小肠(规格型号:200克/袋,配料:粉肠、食用盐、香辛料、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生产日期:2025-04-23,保质期:12个月,标称生产者名称:贵州苗壤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类别:速冻调制食品 生制品 非即食,执行标准:SB/T 10379),全部销售到经销商贵州旺龙贸易有限公司;②、2025年05月08日生产了260袋烤小肠(规格200g/袋生产160袋,规格500g/袋生产100袋,配料:粉肠、食用盐、香辛料、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生产日期:2025-05-08,保质期:12个月,标称生产者名称:贵州苗壤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类别:速冻调制食品 生制品 非即食,执行标准:SB/T 10379)其中全部260袋都销售到经销商贵州旺龙贸易有限公司,后因包装袋破损等问题退回34袋(规格500g/袋)存放于其公司仓库; ③、2025年05月20日生产了362袋烤小肠(规格200g/袋生产120袋,500g/袋生产242袋,规格,配料:粉肠、食用盐、香辛料、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生产日期:2025-05-20,保质期:12个月,标称生产者名称:贵州苗壤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类别:速冻调制食品 生制品 非即食,执行标准:SB/T 10379),规格200g/袋全部销售到经销商贵州旺龙贸易有限公司,规格500g/袋的242袋烤小肠均未销售,存放于该公司仓库所;④、2025年05月23日生产了220袋烤小肠(规格200g/袋生产120袋,规格500g/袋生产100袋,配料:粉肠、食用盐、香辛料、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生产日期:2025-05-08,保质期:12个月,标称生产者名称:贵州苗壤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类别:速冻调制食品 生制品 非即食,执行标准:SB/T 10379)。其售出部分全部销售到贵州旺龙贸易有限公司,又由贵州旺龙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到其作为供应商的贵阳合力超市各个门店终端。上述烤小肠外包装袋配料表中的“粉肠”未标明具体名称,不能反应配料的真实属性。4个批次共生产200g/袋的烤小肠560袋,生产500g/袋的烤小肠442袋,共计333kg,销售价格37元/kg,货值金额计算为:333kg*37元/kg=12321元;已售出烤小肠共200g/袋共560袋,合计112kg,500g/袋共166袋,合计83kg,违法所得金额计算为64kg*37元/kg=72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的事实。 证据二: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被委托人处理案件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包装袋(配料表中未标明具体使用动物肠衣)以及当事人产品库房内有已经生产但尚未销售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烤小肠成品规格、数量等事
罚款0.616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6160.5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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