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奉化方桥陈丽佳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丽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3MA7G7Q8X4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蔬菜批发市场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奉市监处罚〔2025〕587号
经查明:2025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售的酱黄瓜(酱腌菜)等食品进行了抽检,当天共抽取酱黄瓜(酱腌菜)2.52kg(其中抽样数量(含备样))2.52kg,备样0.86kg,单价10元/kg),采样人员向当事人支付了酱黄瓜(酱腌菜)的样品购买费25.2元。2025年5月7日,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检批次被抽检批次酱黄瓜(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的标准指标为≤1.0g/kg,实测值为1.28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的标准指标为≤1,实测值为1.6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酱黄瓜(酱腌菜)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执法人员测量,当事人摊位经营面积43.55平方米。当事人未留存进货票据,也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合格证明文件,据当事人经营者陈丽佳陈述涉案批次酱黄瓜(酱腌菜)为其从方桥蔬菜批发市场内进货的,共进购1桶,重量25斤,进货价90元/桶。销售价格为10元/公斤,共计销售额125元,违法所得35元。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当事人采购酱黄瓜(酱腌菜)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并保存购货凭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酱黄瓜(酱腌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上述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小于50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条件简单。可以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责令改正,并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5元;二、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35元。
3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