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千和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申绍忠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3MA398A335P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以南、翠菊路以东、云海路以北(云飞路666号立升商业一条街2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西市监消处罚〔2023〕1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5月30日,诊疗项目是美容外科,当事人的诊疗对象主要是女性为主。在做面部美容时,消费者用药是根据面部情况测算实际用药量,而医生处方单开出药品的最小规格剂量有时会大于消费者单次的需要剂量,在治疗过程中就会产生药品剩余。当药品使用有剩余时,当事人就在未依法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由临床护士集中配置分给当时需要同种药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消费者使用(俗称“拼药”),有时也会给需要注射的工作人员使用。而每个消费者仍旧要支付处方单上开出的该药品最小包装剂量药品的费用。
2023年2月18日当事人相关科室医生给马妮、李慧玲、马利红三位消费者分别开了200u剂量的A型肉毒毒素用于面部美容,但上述三人实际使用剂量只有50u,剩余150u剂量的A型肉毒毒素当事人在上述三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临床护士集中配置分给当时需要同种药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消费者使用(即前面所说的“拼药”)。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既未告知三位消费者实际使用剂量,也未将多收的医药费用退还消费者。同年3月9日、3月10日、3月19日当事人又分别对黄双双、叶君雅、钟丽群、戴丽娜、朱慧萍、洪鸿、李豫玲、周萍、谢红梅九位消费者采用上述方式,给九人分别开了100u剂量的A型肉毒毒素用于面部美容,但实际使用剂量也只有50u,剩余的A型肉毒毒素被当事人再次以“拼药”方式销售给其他消费者。经核对当事人的《特殊药品出库登记簿》、《特殊药品使用情况登记薄》报表显示2023年2月18日、3月9日、3月10日、3月19日当事人利用“拼药”方式重复向消费者销售的节余药品金额为23700元。
本局认为,消费者在当事人处接受医疗服务、购买药品的过程中,属于平等的消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及公平交易的权利。当事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拼药”的方式欺诈消费者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和第十四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当事人的“拼药”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还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三编第一条【裁量基准】第二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所列情形或行为,但是不具有本款一至五项规定的相关情形的:……2.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害后果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根据情节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3700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1185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2200元,上缴国库。
消费者在当事人处接受医疗服务、购买药品的过程中,属于平等的消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及公平交易的权利。当事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拼药”的方式欺诈消费者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和第十四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18500.00元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