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优尚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裕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20MACPABAJ5N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惠民路29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4〕642号
经调查:1、2023年10月24日对璧山区优尚生活超市经营的红美人椒抽检抽样,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5日予以立案,2024年1月30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渝璧山市监处罚〔202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璧山区优尚生活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8元和罚款2500元的处罚;2、2023年11月6日对璧山区优尚生活超市经营的二荆条(辣椒)抽检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日予以立案,2024年1月30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渝璧山市监处罚〔202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璧山区优尚生活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53元和罚款2500元的处罚;3、2024年3月12日对璧山区优尚生活超市经营的荷兰豆抽检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1日予以立案,2024年6月24日,我局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渝璧山市监处罚〔2024〕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璧山区优尚生活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45元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4、2024年7月19日日对璧山区优尚生活超市经营的淮山药、青小米辣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淮山药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青小米辣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13日予以立案。2024年11月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渝璧山市监处罚〔2024〕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璧山区优尚生活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20元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食品(食用农产品)类经营行为停产停业十五天的行政处罚。停产停业的时间从收到处罚决定第二日起执行。
-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2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4〕532号
经查,当事人称于2024年7月17日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板块22b#山药区域)的马子烨山药批发部购进的上述淮山药,于2024年7月17日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市场17B43号摊位的重庆洛俊驰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青小米辣。在购进上述淮山药和青小米辣后,当事人将其放置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惠民路293号的璧山区优尚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内,淮山药以9.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青小米辣以7.1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经协助调查,当事人称上述淮山药、青小米辣的购进情况不属实,不予采纳。2024年7月19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上述淮山药和青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淮山药的样品数量为3.4kg,青小米辣的样品数量为3.26kg,共付费57.2元。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淮山药(检验报告编号:NO:2024-03SP0702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青小米辣(检验报告编号:NO:2024-03SP07202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淮山药和青小米辣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不合格的淮山药和青小米辣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淮山药和青小米辣的销售,再结合其笔录称销售价格会存在波动,故无法确定当事人除抽样外其他淮山药和青小米辣具体的销售重量及销售情况。认定淮山药和青小米辣货值金额以抽样数量计算:3.4kg9.96元/kg+3.26kg7.16元/kg=57.20元(保留两位小数),违法所得以货值金额全额计算为57.20元。
1.没收违法所得57.2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57.20元。
5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3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4〕2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9日购进上述荷兰豆,购进后放置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惠民路293号的经营场所内以7.9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3月12日,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荷兰豆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3.314。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不合格的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荷兰豆的销售记录,且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进货时销售单位为;包;,无每袋的具体重量;;数,再结合其笔录称销售价格会存在波动,故无法确定当事人除抽样外其他荷兰豆具体的销售重量及销售情况。认定其货值金额以抽样数量计算,四舍五入计算为7.98元;3.314=26.45元(保留两位小数),违法所得以货值金额全额计算为26.45元。
1、没收违法所得26.45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26.45元。
5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