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甘肃建安特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志红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3MA74NPQH1T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深安南路73号万达时代广场2号楼第9层90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31
(2023)甘01民终11000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甘肃建安特电梯有限公司
杨**,青海沃领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4-03
(2022)甘0103民初209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甘肃建安特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沃领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杨**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6
2021-12-30
(2021)甘0271民初5880号
劳动争议
甘肃建安特电梯有限公司、吴**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16
2021-12-29
(2021)甘0271民初5731号
劳动争议
吴**、甘肃建安特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市监罚〔2025〕镜60号
2025年9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我市紫轩花苑美湖居小区的14部电梯一天之内完成维护保养不符合相关要求,且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人员与实际维护保养的人员不相符。次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甘肃省特种设备监管全周期集成应用平台》查阅,该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甘肃建安特电梯有限公司,最后一次电梯维护保养打卡时间为2025年9月27日,存在间隔时间较短的问题。 2025年9月29日、2025年10月21日、2025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峪关寓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美湖居小区秩序维护员、甘肃建安特电梯有限公司嘉峪关项目负责人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宝平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核实:甘肃建安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登记成立,持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8月6日。该公司在嘉峪关设有电梯维护保养业务项目部,现有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三名,分别是党启强、薛兴瑞、赵忠业,项目负责人为党启强。2025年6月1日,该公司与嘉峪关寓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嘉峪关寓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管理的我市美湖居小区、新华城苑小区、东湖八号小区和酒泉中天城苑小区的电梯急修、维护保养和年检服务由该公司提供,服务期限为两年。 2025年9月27日,当事人对美湖居小区的14部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并通过《甘肃省特种设备监管全周期集成应用平台》打卡,打卡人为党启强和何伟,打卡开始时间自当日9:42分开始,16:04分结束,维护保养持续时间为6小时22分钟。2名维保人员分7组对14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除2部电梯外,其余12部电梯维护保养耗时均在40分钟之内,每部电梯维护保养时间平均不足20分钟。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陈述:1部电梯的半月维护保养所需时间约1.5小时。经嘉峪关寓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美湖居小区9月27日当班的秩序维护员证实:当日当事人两名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党启强和赵忠业于当日9:20分开始先后进入小区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活动,中午12时离开,下午14:30分左右只有一名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前往美湖居小区联系物业电梯安全管理员确认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显示当日维护保养人员为党启强和何伟。且已查明,何伟已从该公司离职,未参与此次保养。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一款规定:“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共计31项,部分项目需要2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因此,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无法达到开展半月保所需的时间要求,且维护保养记录所签署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与实际人员不相符。 由于该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中合同价款为四个小区的总价款合同,且截止案发时未收到第一笔电梯维护保养费用,故违法所得不予计算。
对甘肃建安特电梯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20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2
互市监罚字〔2024〕3号
-
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给予适当处罚,拟罚款人民币5万元。
50000.00元
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0
3
互市监罚字〔2024〕5号
-
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给予适当处罚,拟罚款人民币5万元。
50000.00元
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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