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安贵通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康琼 | 注册资本:10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3MA6U94P040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中贸广场4号楼2单元22层4B22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4〕72号
你单位取得吉安市胜宏物资有限公司2018年6月5日开具的1份发票代码:3600163130,发票号码:0931340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经核查,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你单位未支付吉安市胜宏物资有限公司货款,未签订购销合同,你单位现无法证实与吉安市胜宏物资有限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取得的上述1份发票属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你单位有未按规定保管原始凭证的违法行为。
处500.00元罚款;决定对应追缴的增值税13,793.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5.52元处以上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379.31元,合计罚款7,879.31元。
7879.31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5-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