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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镇梁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甘启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078468340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炮台巷5栋5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16
(2021)京0491民初46850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刘**
贵州省仁怀市镇梁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罚[2024]33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抽检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8日的“仁搏酒”是贵州省仁怀市镇梁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份左右在中枢街道办事处三号区名为“华仁”门店里包装的,共包装30件(6瓶/件),公司自用14件零4瓶,销售8件(含被抽检1件),自行销毁2瓶,剩余7件于2024年7月30日被我局实施扣押。成本价约40元/瓶,销售价约50元/瓶(因在平台用户有优惠,且幅度不一致,所以导致单价不能统一),该批次“仁搏酒”货值金额共9000元,销售金额为2695元,违法所得为2695元。 2024年9月3日,我局给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去了《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相关线索的函》(仁市场监管协字〔2024〕197号),经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该批次“仁搏酒”在杭州阿里巴巴有限公司平台上订单交易成功量为209单,经调查,当事人实际销售该批次“仁搏酒”共8件;为了让顾客在平台上看到该批次“仁搏酒”销量的良好数据,进一步提升产品销量,通过“刷单”的方式虚假交易并在平台上对销量进行发布虚假广告,导致平台上数据与实际销售数据不吻合,共支付给“刷手”费用共617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9日到贵州省仁怀市镇梁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仁搏酒”检验报告(№:【黔】质检第J20240110262号F)并开展现场核查的事实。 2.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黔】质检第J20240110262号F),证明贵州省仁怀市镇梁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8日的“仁搏酒”经抽样检验,报告显示存在问题项目为: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3.甘启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4.贵州省仁怀市镇梁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市场主体资格。 5.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仁市监强制〔2024〕45-11)、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4469)、现场笔录、送达回证各1份、现场图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0日对贵州省仁怀市镇梁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8日的“仁搏酒”实施扣押的事实。 6.贵州华仁包装店出具给“镇梁酒业”的收款收据、华仁包装微信截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贵州省仁怀市镇梁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名为“华仁”门店里包装30件(6瓶/件)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8日的“仁搏酒”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与微信名为“1688刷单嫔”的微信聊天截图(共6张),证明该公司存在“刷单”行为且付费6177元的事实。 8.询问笔录2份(甘启军)。证明:(1)贵州省产品质量
罚款2.0559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559.3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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