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高安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修平 | 注册资本:21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0130633172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大肚川镇太阳升村东山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8
2020-10-10
(2020)黑1024民初774号
保险纠纷
原告东宁县高安煤矿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34317.80元
民事案件
2
2018-12-28
2018-12-19
(2018)黑1024行初42号
原告东宁县高安煤矿诉被告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振山请求判决撤销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7-10-30
2017-10-17
(2017)黑1024民初175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东宁县高安煤矿诉被告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4-23
2017-04-23
(2016)黑1024执31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宁县高安煤矿与被执行人东宁鸿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黑1024执3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牡)煤安罚﹝2023﹞214号
矿井1号皮带处设置的隔爆水棚采用集中式布置,主要隔爆棚的水量少于400L/m,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AQ1020-2006 )6.5.2.3规定违法违规案。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20000.00元
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07-26
2
黑(安监)煤安罚﹝2023﹞139013号
1.主运巷40kw绞车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小于钢丝绳直径2.5倍;2.主运巷里部40kw绞车下部车场缺少一处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的阻车器;3.主运巷煤仓下口喷雾失效,不能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4.YB-7密闭变形严重并压裂,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5.403采煤工作面上巷超前支护长度为15米,不符合安全规程不得小于20m长度的规定;上巷超前支护范围,巷高为1.3m-1.5m,不符合安全规程不得低于1.8m规定;超前支护支柱间距1.3-2m大于作业规程1.0m的规定;上、下出口范围内底鼓、煤(矸)较多、不畅通;6.403采煤工作面三面采空(孤岛),未按安全规程规定制定针对性措施;7.403采煤工作面下出口处连续4部液压支架未接顶
1.主运巷40kw绞车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小于钢丝绳直径2.5倍;2.主运巷里部40kw绞车下部车场缺少一处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的阻车器;3.主运巷煤仓下口喷雾失效,不能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4.YB-7密闭变形严重并压裂,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5.403采煤工作面上巷超前支护长度为15米,不符合安全规程不得小于20m长度的规定;上巷超前支护范围,巷高为1.3m-1.5m,不符合安全规程不得低于1.8m规定;超前支护支柱间距1.3-2m大于作业规程1.0m的规定;上、下出口范围内底鼓、煤(矸)较多、不畅通;6.403采煤工作面三面采空(孤岛),未按安全规程规定制定针对性措施;7.403采煤工作面下出口处连续4部液压支架未接顶。以上事实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第一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3.《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五十二条、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5.《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7.《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处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的罚款。
160000.00元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3-05-22
3
黑(牡)煤安罚﹝2023﹞204号
403采煤工作面中部安设的刮板输送机停止、启动信号失效;403采煤工作面,采用跨落法控制顶板,上隅角悬顶面积3米×7米,超过规程规定距离,未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
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30000.00元
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