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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芭芘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汉芳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LBQAF2Y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179号盛天果岭B3号楼商业用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3
(2025)桂0102民初6028号
名誉权纠纷
广西南宁芭芘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严**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5〕298号
经核查,当事人于2017年08月在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179号盛天果岭B3号楼商业用房设立广西南宁芭芘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2日从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一瓶艾司唑仑片,产品批号:20220331,生产日期:2022/03/31,有效期至:2025/03/30,规格:1mg/片,100片/瓶,数量:1瓶,国药准字H32020699,生产企业: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567号,进货单价:29元/瓶,购进1瓶,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和生产企业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药品检验报告。经查该药品的入库、领用和使用记录,自进货以来从未使用过,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29元/瓶*1瓶=29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当事人在2017年装修时,为吸引顾客,宣传公司采用香港私人订制美容服务理念,在制作门店招牌、广告牌、背景墙使用“源自香港”、“源自香港 品牌连锁”、“芭芘.丽 国际香港 医疗美容”等内容进行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门店招牌、广告牌、背景墙所使用的“源自香港”、“源自香港 品牌连锁”、“芭芘.丽 国际香港 医疗美容”内容中源自香港的佐证材料,存在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上述广告牌、背景墙制作费用为980元,能提供广告牌的制作票据。 另查,当事人发布“微笑欣颜 微笑欣颜 胶原骨塑针、维持时间18-24个月、可完全代谢、自然重塑、安全持有、骨胶同补”等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POP海报广告),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票据、供货商及生产企业资质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POP广告制作费用35元/个,共做了2个,共70元。 上述涉案药品货值29元,涉案的违法广告制作费1050元,两案合计1079元。
1.针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以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关于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①.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艾司唑仑片药品,共1瓶; ②.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罚款;上缴国库。 2.针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关于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按广告费用的4.5倍,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①.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②.处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壹拾元整(小写:¥4410.00元),上缴国库。 3.针对当事人发布含有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用语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按广告费用的一倍,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①.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②.处罚款人民币柒拾元整(小写:¥7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人民币总计壹万贰仟肆佰捌拾元整(¥12480.00),上缴国库。
1248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2
南兴卫医罚﹝2025﹞10号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罚款人民币11000元
11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健康局
2025-08-25
3
南兴市监处罚【2023】317号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5月开始运营微信公众号平台,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3日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标题为《人气项目砍刀低至0元,戳→》的文章,文章内图片标有“械字号补水修护面膜起砍价398元 最低可砍至0元”字样。该广告是宣传推广优惠活动,通过转发邀请其他人点击链接,可以进行砍价,只要点击数量足够,可以免费领取产品。该活动于2022年12月31日结束,该活动并未直接销售产品,通过活动途径成功领取产品人数为一人。 广告所指的产品是TONYANL?童颜龄富勒烯医用冷敷贴,生产厂家是源美生物技术开发(大连)有限公司,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编号:辽大械备20180013号,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编号:辽连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05号,当事人能提供该产品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材料、厂家资质材料。该产品是一类医疗器械,并不是广告宣称的面膜产品。因产品的样式、使用方法,都与面膜类似,当事人根据日常经验判断,就将其以“械字号补水修护面膜”的名义进行宣传。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重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处广告费用五倍罚款即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罚款,上缴国库。
15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1-3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