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晋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怀汉 | 注册资本:5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574335299X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浏阳市沿溪镇金桔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10
(2021)黔06民终25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姚*
浏阳市晋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新晃县绍飞烟花爆竹经营部,钟**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3-10
(2021)黔06民终25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姚**
新晃县绍飞烟花爆竹经营部,钟**,浏阳市晋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3-10
(2021)黔06民终25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姚*
新晃县绍飞烟花爆竹经营部,浏阳市晋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钟**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7-23
(2020)黔0622民初11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姚**
浏阳市晋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钟**,新晃县绍飞烟花爆竹经营部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0-07-23
(2020)黔0622民初11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姚**
新晃先绍飞烟花爆竹经营部,浏阳市晋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钟**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0-05-28
(2020)黔0622民初11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姚**
浏阳市晋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新晃先绍飞烟花爆竹经营部,钟**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0-02-12
(2020)黔0622民初11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姚**
浏阳市晋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新晃先绍飞烟花爆竹经营部,钟**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6-25
民间借贷纠纷
肖**,浏阳市晋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浏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04
2021-04-21
(2021)黔06民终25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姚**、浏阳市晋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9081.48元
民事案件
2
2014-10-13
2014-10-13
(2014)浏民初字第1495号
民间借贷纠纷
肖**与浏阳市晋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5﹞159号
现查明:2025年1月22日,本局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交通知单》(张市监质监移[2024]047号),当事人2022年12月生产、销售的“开门红发财蕾”被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在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兴盛烟花店定期监督抽查,2025年1月7日,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No:J2024YH0998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主体稳定性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4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内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24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烟花爆竹行业质量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对当事人2023年12月生产的138发“晋湘烟花JINXIANGFIREWORKS”牌“花韵”组合烟花产品进行执法抽样,并委托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5年1月3日,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No.WJ2024230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结构和材质、药量(总药量)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7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22号成品仓库内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61箱尚未销售(包含4箱留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销售的不合格138发“晋湘烟花JINXIANGFIREWORKS”牌“花韵”组合烟花进行查封,并当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强制【2025】0124130号)和《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124130)。经查实:当事人2022年12月5日生产“开门红发财蕾”30箱,于2022年12月12日以72元/箱的销售价全部销售至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兴盛烟花店,货值金额2160元,违法所得 2160元;当事人2023年12月10日生产138发“晋湘烟花JINXIANGFIREWORKS”牌“花韵”组合烟花230箱,除去抽检的4箱外后于2025年2月2日以80元/箱的销售价销售165箱至长沙闪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至检查时止,剩余61箱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8400元,违法所得13200元。本案共计货值金额2160+18400=20560元,违法所得2160+13200=15360元。
1、没收不合格138发“晋湘烟花JINXIANGFIREWORKS”牌“花韵”组合烟花61箱;2、没收违法所得15360元;3、并处罚款33760元。
3376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