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尔滨申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春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4MA18X9U36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光明村(此照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外市监处罚〔2025〕77号
经调查,当事人因扎鲁特旗客户需要,要求提供颜色红的辣椒粉,于2024年末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江桥市场流动商贩处购进100斤辣椒粉,花费1000元,于2025年1月1日使用该原料生产预包装辣椒粉300袋,销售给扎鲁特旗经销商100袋,剩余200袋和原料未销售,销售价格1.5元/袋。经询问,当事人未向原料提供者索要票据和检验报告等手续。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组织了相关召回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 当事人自然人身份合法性。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现场生产情况,不合格产品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产品出现问题的原因、售价等情况。 4.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 抽样检测程序合法。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 抽样检测程序合法。 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送达回证,证明 检验结果送达程序合法。 7.扎鲁特旗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 当事人生产的辣椒粉产品不合格。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9.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生产主体资格。 10.现场工人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行为合法性。 11.食品生产销售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问题产品产量、销售方向的事实 12.现场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问题产品、原料剩余情况。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0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辣椒粉200袋,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辣椒粉原料70斤,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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