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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弘诚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铁明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MA148JB59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进大街3055号50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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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稽处罚〔2024〕24号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期间为吉林省惜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惜心医药)设计并制作违法广告十三条。违法广告内容包括: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宝胶囊的广告宣传中出现有“手淫过度”、“阳痿不硬”、“益肾填精”、“现货速发”、“阳痿遗精”、“肾精亏虚”、“腰痠腿软”、“遗精耳鸣”、“18-64岁男性·吸收差体质·保密速发”、“频繁手淫硬度差”、“手淫过度阳痿早泄”、“硬不起来射得快”、“早晨1次·益肾”、“晚上1次·填精”、“适用于18-64岁男性补肾”等违法内容;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生产的六味地黄丸在广告宣传中出现有“频繁用手”、“男人补肾”、“早晨1次滋阴”、“晚上1次补肾”、“适用于18-64岁男性补肾”、“频繁手淫硬度差”、“忍不住射得快”、“硬不起来射得快”、“阳痿早泄时间太短”、“你的肾还好吗?”等内容;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生产的五子衍宗丸的广告宣传中出现有“告别秒射男”、“补肾治阳痿早泄”、“你的肾还好吗?”、“重度早泄”、“几下就射”、“勃起无力”、“刚进就软”、“时间太短不持久”、“手嗨过度”、“不硬秒射”、“早晨1次补肾”、“晚上1次益精”等内容;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生产的锁阳固精丸的广告宣传中出现有“告别秒射男”、“你的肾还好吗?”、“重度早泄”、“几下就射”、“手淫过度”、“早射秒射”、“适用于18-64岁男性补肾”等内容;河南庚贤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子衍宗丸的广告宣传中出现有“频繁手淫”、“几下就射”、“硬汉*忍不住射得快”、“疲软*几下就射”等内容;河北扁鹊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锁阳固精丸的广告宣传中出现有“告别早泄”、“你的肾还好吗?”、“手淫过度”、“几下就射”、“忍不住射得快”、“疲软*几下就射”等内容;湖北荆江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安乐片的广告宣传中出现有“告别失眠”、“量少不推荐”、“入眠困难”等内容;大连胜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壬苯醇醚栓的广告宣传中出现有“无套裸入”、“硬不起来射得快”、“忍不住射得快”等内容; 上海华源制药安徽广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健脾丸广告宣传中出现有“气短头晕”、“建议只购1瓶”、“益气健脾80%”、“湿气太重口气臭”等内容;湖北瑞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归脾丸广告宣传中出现有“建议只够1瓶”、“浑身无力体虚盗汗”、“脸色泛白血气不足”等内容;吉林省力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锁阳固精丸的广告宣传中出现有“手淫过度”、“早射秒射”、“频繁手淫”、“总是秒射”、“早晨1次温肾”、“晚上一次固精”、“适用于18-64岁男性补肾”等内容;黑龙江天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乌洛托品溶液的广告宣传中出现有“告别狐臭”等内容;广州市花城制药厂的龟鹿补肾丸的广告宣传中出现有“手淫过度”、“严重肾虚”、 “早晨1次温肾”、“晚上一次固精”、“适用于18-64岁男性补肾”等内容。上述药品广告宣传均由当事人设计和制作。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期间为吉林省惜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惜心医药)设计并制作违法广告十三条。违法广告内容包括: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宝胶囊的广告宣传中出现有“手淫过度”、“阳痿不硬”、“益肾填精”、“现货速发”、“阳痿遗精”、“肾精亏虚”、“腰痠腿软”、“遗精耳鸣”、“18-64岁男性·吸收差体质·保密速发”、“频繁手淫硬度差”、“手淫过度阳痿早泄”、“硬不起来射得快”、“早晨1次·益肾”、“晚上1次·填精”、“适用于18-64岁男性补肾”等违法内容。上述药品广告宣传均由当事人设计和制作。 当事人明知惜心医药的上述违法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的情况下,仍为惜心医药设计、制作上述违法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广告经营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中序号41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0.00元; 2.罚款人民币1040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800.00元。
104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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