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桂平鸿华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新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81619733339K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猪腰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20
(2020)桂0881民初17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平鸿华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龙*
桂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3
2020-12-07
(2020)桂0881执3562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桂平鸿华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07-01
2016-07-01
(2016)桂09民终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牟**与玉林金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店、玉林金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花园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5-06-30
2015-06-30
(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牟**与玉林金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店、玉林金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花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浔市监处罚〔2026〕316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从杭州艺福堂茶叶有限公司购进原料生产“碧螺春茶”并在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标准依据GB/T14456.2,而原料执行标准为Q/ZYFT 0001S,当事人因为对产品标准不够熟悉导致该产品外包装的生产标准标注错误。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了上述“碧螺春茶”10罐,销售价格为13.5元,,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额为135元。另查明,当事人从桂平市大观西山茶园购进原料生产“西山茶”,因把关不严造成旧包装混入导致使用了“QS”标志的旧包装。当事人2024年2月1日批次的西山茶共生产了8袋2024年11月5日批次的西山茶共生产了25袋,销售单价均为6元每袋,,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额198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上述“碧螺春茶”和“西山茶”总货值金额333元,我局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食品进行了召回并积极整改,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义务并提供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涉案产品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未发生因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所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叁拾叁整(¥:333.00); 2、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叁佰叁拾叁元整(¥:5333.00),上缴国库。
5000.00元
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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