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福田河镇九头鸟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志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BK4D90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麻城市福田河镇菊乡大道9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9
2019-10-24
(2019)鄂11民初18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麻城市福田河镇九头鸟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106号
2026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长肖华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当事人对其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表示认同。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是从河南经销商购进,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确定供货商具体信息,进货时间是2024年12月28日,上述两款化妆品各购进一件,一件12瓶,“霸王?防脱发洗发液控油去屑型”进价29元/瓶,“霸王?防脱发洗发液滋润调理型”进价21.8元/瓶,两种售价都是39元。经查询当事人前台销售电脑,上述两款产品自2026年1月1日至今“霸王?防脱发洗发液滋润调理型”共售出了3瓶,售价39元/瓶;“霸王?防脱发洗发液控油去屑型”共售出了4瓶,售价39元/瓶,违法所得共计273元(计算方式:39元/瓶*3瓶+39元/瓶*4瓶=273元)。
2026年5月14日,执法人员与霸王(广州)有限公司联系,公司出具上述两款产品的成品检验报告,认定上述两款产品为真品。
针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麻市监责改[2026]福1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6年5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裁量,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的相关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对未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涉案产品:“霸王?防脱发洗发液控油去屑型”(生产批号:20271029EK30X7)4瓶、“霸王?防脱发洗发液滋润调理型”(生产批号:20270520EE21X7)3瓶;
3、没收违法所得273.00元;
4、罚款30000.00元。
合计罚没款:30273.00元。
3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2
麻城市监处罚〔2025〕253号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长肖华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当事人对其在其经营场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表示认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生姜是9月3日购进,共采购1件,一件是18斤,进价95元/件,售价8.8元/斤。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进货单据,但是没有查验供货商所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上述食品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158.4元(1件×18斤/件×8.8元/斤=158.4元)。针对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麻市监责改[2025]福7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麻市监当罚[2025]福18号)。2025年10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裁量,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相关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8.4元;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3
麻城市监处罚〔2024〕109号
经查,当事人因店内装修改造,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销售散装食品的包装、容器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8000元。
28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