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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智尚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学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5MA2HY1NG1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方家花苑34幢34-9号一楼东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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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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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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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5]第46号
2025年1月13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方家花苑34幢34-9号一楼东间王学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软长嘴)8条、利群(阳光)7条、中南海(冰耀中支)1条、利群(阳光尊中支)10条、利群(西湖恋)31条、利群(西子阳光)23条、利群(长嘴)18条、利群(新版)3条、黄山(印象一品)6条、黄山(新制皖烟)5条、长白山(777)2条等,合计20个品种131条。当事人王学南不在现场,店员徐优芳在场配合检查。因现场徐优芳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王学南所有。王学南于2025年1月11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入卷烟:利群(山外山)1条(285元/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条(765元/条)、黄山(印象一品)6条(86元/条)、利群(阳光)7条(400元/条)、利群(西湖恋)31条(225元/条)、利群(新版)3条(175元/条)、利群(软红长嘴)3条(235元/条)、利群(楼外楼)2条(190元/条)、长白山(777)2条(145元/条)、泰山(硬红八喜)2条(70元/条)、利群(阳光青中支)3条(295元/条)、利群(夜西湖)2条(185元/条)、利群(西子阳光)23条(285元/条)、中南海(冰耀中支)1条(218元/条)、利群(阳光尊中支)10条(378元/条)、黄山(新制皖烟)5条(145元/条)、利群(软长嘴)8条(335元/条)、利群(长嘴)18条(218元/条)、南京(炫赫门)1条(185元/条)、牡丹(蓝中支)2条(285元/条),计20个品种131条,进货总额为33273元(叁万叁仟贰佰柒拾叁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王学南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尚未售出。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三:王学南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1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王学南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王学南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王学南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王学南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4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王学南,王学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王学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鉴于王学南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33273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王学南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33273元9%的罚款,计2994.57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20个品种131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王学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王学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994.57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2-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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