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发聚合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冷利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4MA0N8FPA3R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富贵园小区8号楼1-1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松市监处罚〔2025〕060号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赤峰市松山区富贵园小区8号楼1-106号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营者冷利在现场陪同检查,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由无锡踏浪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踏浪牌电动自行车,实车与车辆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符,涉及TDT031Z型号2辆、TDT033Z型号2辆、TDT046Z型号3辆、TDT047Z型号4辆、TDT051Z型号3辆,共计14辆。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上述车辆鞍座长度均达到600mm左右,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制的相关规定。
2024年10月31日,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经营的14辆电动自行车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赤松市监强制〔2024〕5025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2024年11月8日,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五个型号的踏浪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测。
2024年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经分管领导批准,将扣押期限延长30日。
2024年12月18日,我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司局函《关于查处电动自行车质量不合格案件中是否要对涉案车辆送检问题的复函》(稽查字〔2023]365号)“对涉案电动自行车的重量、速度、结构等外在质量指标,可以通过执法人员自行测量、称重、观察等方法判定。”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五个型号的踏浪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测量判定并制作检测记录。我局判定当事人经营的由无锡踏浪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TDT031Z、TDT033Z、TDT046Z、TDT047Z、TDT051Z五个型号的踏浪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市监罚告〔2024〕521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于2024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赤松市监处罚〔2024〕512号)。
根据上述材料和当事人实际经营的涉案电动自行车数量对比,当事人采购了TDT031Z型号5辆退回3辆,应当剩余2辆,实际2辆;TDT033Z型号采购5辆退回2辆,应当剩余3辆,实际2辆;、TDT046Z型号采购10辆退回5辆,应当剩余5辆,实际3辆;TDT047Z型号采购6辆退回5辆,应当剩余1辆,实际4辆;TDT051Z型号采购7辆退回3辆,应当剩余4辆,实际3辆。当事人称销毁1辆,型号未知。当事人应当未退回厂家的车辆型号数量与当事人实际经营的车辆型号数量明显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7000.00元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5
2
赤松市监处罚﹝2024﹞512号
赤峰发聚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冷利)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4辆(生产厂家:无锡踏浪车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TDT031Z型号2辆、TDT033Z型号2辆、TDT046Z型号3辆、TDT047Z型号4辆、TDT051Z型号3辆)。
0.00元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