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维新镇陈群高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群高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6FUM5W9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维新镇朝阳社区淌水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2024]44号
纳雍县维新镇陈群高烟花爆竹经营店于2021年5月11日开始经营预包装食品,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场所内货架上发现待售的食品,1、食品名称:雪媚娘流心酥,规格型号:散装计量,数量:61袋,生产日期:2023年7月1日,保质期:180天,进购价为2角/袋,销售价5角/袋。2、食品名称:脆黄瓜(香辣味),规格型号:24g/袋,数量:35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保质期:9个月,进购价2角/袋,销售价5角/袋。3、食品名称:醉有味大刀萝卜,规格型号:30g/袋,数量:8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5日,保质期:6个月,进购价2角/袋,销售价5角/袋。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共计为52元,当事人经营者陈群高不知道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故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者陈群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3、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陈群高进行询问调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52元的事实;
5、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下达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4〕351号)、《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35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以上证据1到5均由当事人经营者陈群高签字(盖印)确认,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