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源鑫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金波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1MA156QTCX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磊邦公馆一期S15栋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5〕71号
梅河口市源鑫堂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销售碳酸钙D3片
梅河口市源鑫堂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销售碳酸钙D3片违法事实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案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药品共2盒数量较少,风险较低,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截止目前我局未接到过消费者对涉案药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六)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同时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适用减轻处罚的,不能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罚款倍数或金额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在减轻处罚幅度内,从轻、一般、和从重行政处罚,参照本基准制定相应法条裁量情形进行判定。
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的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办案机构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行为频次及持续情况等因素,给予梅河口市源鑫堂大药房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已销售的碳酸钙D3片违法所得8元;2、处货值金额(五万元)2倍的10%罚款10000元整;罚没合计10008元整。
1000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