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澄江市星鲜季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昌注册资本:7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81MADKM3HM5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右所镇吉花社区柿花园农贸市场四幢1-4号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46号
经查明,抽检不合格的芹菜是当事人 2025年2月21日从流动摊贩购进, 批发了15公斤,批发价每公斤3.5元 ,零售价每公斤5元,2025年2月21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芹菜抽检了4.4公斤,抽检剩下的2公斤芹菜因叶子掉落已丢弃,芹菜共售出13公斤。上述芹菜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抽检不合格的山药是当事人2025年2月19日购进(具体哪个供货商无法确认),批发了20公斤,批发价每公斤6.5元,售价每公斤8元,2025年2月21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山药抽检了4.4公斤,抽检剩下的1公斤山药因损坏已丢弃,山药共售出19公斤。上述山药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 3月26日、27日将《检验报告》(NO:SP2025A03042)、《检验报告》(NO:SP2025A03043)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P2025A0304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P2025A03043)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若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同时对当事人经营的蔬菜摊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山药、芹菜已经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至2025年 4月8日止,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柒元整(¥217.00元); 2.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元整(¥200.00元); 上述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肆佰壹拾柒元整(¥417.00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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