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宽甸满族自治县嘉恒冻品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0624MA103MYYX5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方山城大市场A区12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11
(2022)辽0624民初275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宽甸满族自治县嘉恒冻品商行
于*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宽市监处罚〔2026〕8号
当事人于2025年02月04日从沈阳市吉百兴商贸有限公司购入了150袋“吉百兴”火锅豆筋条,其中净含量每袋50g的有120袋,净含量每袋60g的有30袋,进价均为2.1元/袋,涉案物品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吉百兴”火锅豆筋条净含量均为60g每袋。据当事人陈述,接到投诉人打来的索赔电话后,立即组织店内人员进行自查,并且安排人员去其供货的各个超市进行排查召回,在宽甸满族自治县美廉美生活超市店发现了一包疑似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吉百兴”火锅豆筋条(60g),其余超市未发现类似商品。 当事人表示从未篡改过生产日期,这批商品都是从乡下各个超市回收后又转卖给美廉美超市,在这个过程中也没有对商品进行仔细检查,不知道为何会发生这种情况,但是当事人认可这批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吉百兴”火锅豆筋条(60g)是其销售给美廉美超市的。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扣押的“吉百兴”火锅豆筋条(60g)邮寄给供货厂家沈阳市吉百兴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进行鉴定,2025年9月30日,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确认该商品的生产日期被人为二次改码。经执法人员调查,可以认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吉百兴”火锅豆筋条(60g)共计七袋,进价为每袋2.1元,售价为每袋3元,共计获利6.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自述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4、宽甸满族自治县嘉恒冻品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张,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物品来源。 6、嘉恒冻品销售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物品的销售单价和来源。 7、委托人刘春生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宽甸满族自治县美廉美生活超市店委托人刘春生的身份。 8、宽甸满族自治县美廉美生活超市店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美廉美超市售卖的涉案物品是从当事人的商店购进的事实。 9、沈阳市吉百兴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涉案商品被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10、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 11、视频光盘,证明执法人员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吉百兴”火锅豆筋条(60g)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吉百兴”火锅豆筋条(60g)一袋;没收违法所得陆点叁元(¥6.3元)。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缴财政。 上述合计,罚没款共计壹万零陆点叁元(¥10006.3元),上缴财政。
10000.00元
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