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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含云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晴晴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223311607469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沛县商都2#楼11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沛市监处罚﹝2024﹞00154号
2024年1月8日,我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孚公司)举报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于2024年1月8日进行了正式立案调查。期间,我局2次询问当事人并形成询问笔录,当事人也先后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1月8日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2024年2月7日延长扣押30日,2024年3月8日予以全部解除扣押。2024年3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以1.5元/粒的价格购进带有“南孚”字样7号电池120粒,以1.5元/粒的价格购进带有“南孚”字样5号电池120粒,放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无法说明进货时间和供货商。2024年1月8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处有“南孚”字样7号电池18粒、5号电池65粒在售,7号电池售价是2元/粒,5号电池售价是2元/粒,我局当场对上述商品予以全部扣押。 当事人销售的电池底部的“南孚”字样为激光雕刻的,南孚公司的电池底部的“南孚”字样是蚀刻的,两者存在明显不同;2024年1月8日,南孚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上述电池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4年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沛市监限提〔2024〕1101120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供货商名称、详细地址等详细信息,未能提供进货协议、进货发票等合法凭证,也未能提供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因当事人未建账,也未保存进货单据,无法调取当事人进货数量和销售数量。当事人的进货数量和销售数量以当事人交代的为准,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48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78.5元。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8.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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