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酒在黔途电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一桂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30MABXX7938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西城区习水宾馆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26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网络平台下载的当事人宣传销售白酒的图片4张,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通知书》、《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和现场宣传、销售白酒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网络销售平台宣传截图图片13页,证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宣传销售老黔门珍品、老黔门窖藏和老黔门小张的酒三款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抖音平台销售台帐6页和网络销售单截图4页,证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的数量、价格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情况;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宣传、销售老黔门珍品、老黔门窖藏和老黔门小张的时间、数量、价格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虚假广告宣传的情况说明》和《搜索运营》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对各销售平台还存的虚假宣传广告进行下架和广告点击次数的情况;
证据八:对贵州习国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生产方不知道当事人在网络平台虚假宣传销售其白酒产品的事实;
证据九:贵州习国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生产方资质情况;
证据十:《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地址予以确认的事实;
证据十一:通过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没有违法记录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捺印)确认。
本局于2025年9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26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网络直播平台为吸引人流量和促进产品销售,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老黔门珍品15年坤沙老酒勾调酱香型白酒;老黔门窖藏10年坤沙老酒勾调酱香型白酒;老黔门小张的酒13年老酒(基酒5年+8年瓶储)酱香”为虚假宣传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案发生后,当事人全力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积极主动整改,对各平台上存的虚假宣传广告进行下架,消除影响。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四条第一款“(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罚款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