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可居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远明 | 注册资本:65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089947996N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长浩东路2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1
(2026)闽0206民初259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厦门可居酒店有限公司
王**,厦门世纪千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8
(2025)闽0206民初881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厦门慧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可居酒店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1
(2024)闽0206民初1381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厦门可居酒店有限公司
玩美(福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4
2021-12-27
(2021)闽0206民初11092号
厦门可居酒店有限公司
袁*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5
2021-12-03
(2021)闽02民终735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厦门可居酒店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0-10
(2021)闽0206民初11092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厦门可居酒店有限公司
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25
2022-01-14
(2021)闽02民终735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厦门可居酒店有限公司、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25689.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1-10
2020-08-03
(2020)闽0206民初166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罗**、厦门康城时代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厦门可居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05
2020-08-13
(2020)闽0206民初6776号
劳动争议
熊**与厦门可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25
2019-10-10
(2019)闽0206民初11175号
厦门三盛汽车有限公司与厦门可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5〕8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酒店住宿经营活动。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负一楼总仓发现25L的洗发水和沐浴露各1桶,客房淋浴间中装有洗发水和沐浴露的容器仅有“洗发水”、“沐浴露”字样内容,未见化妆品标签。当事人于2024年1月起自行购进桶装洗发水、沐浴露和用于客房中装洗发水和沐浴露的容器,由客房服务员将桶装洗发水和沐浴露灌装至客房淋浴间挂在墙上的容器中供住客使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其供述,当事人于2024年1月起开始分装化妆品,共购进桶装洗发水和沐浴露40桶,花费5600元;购进盛装洗发水和沐浴露的容器1550对,费用无法计算。
桶装沐浴露标签内容如下:产品名称:花依林滋润沐浴露;备案人:广州市慧藤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七星岗路44号之三凯盈国际科技园402;生产企业:广州雅太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403;执行标准:GB/T34857;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455018;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见标示;产地:广东广州;合格品;净含量:25L。桶装洗发水标签内容如下:产品名称:花依林滋润柔顺洗发水;备案人:广州市慧藤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七星岗路44号之三凯盈国际科技园402;生产企业:广州雅太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403;执行标准:GB/T29679;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294363;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见标示;产地:广东广州;合格品;净含量:25L。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证照、最近一次采购票据、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从事酒店住宿经营未单独收取洗发水和沐浴露费用。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灌装化妆品内容物,货值金额5600元,未发现违法所得。
案件性质:当事人作为酒店经营者自行分装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作为酒店经营者自行分装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灌装化妆品内容物的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洗发水1桶、沐浴露1桶和容器700个;2、罚款5600元。
罚款(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50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2
湖消行罚决字﹝2024﹞第0166号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12-02
3
湖消行罚决字﹝2024﹞第0127号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
185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9-02
4
湖消行罚决字﹝2024﹞第0079号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元整
365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