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盛园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祖革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304972095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建设村8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3
(2024)渝0107民初47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锦盛园食品有限公司
代*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9
2019-11-13
(2019)黔0627执7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重庆锦盛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敏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2-04
2018-08-04
(2018)黔0302民初62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锦盛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4〕491号
经进一步调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据上信息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以上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3日的五香鸡翅一共生产了48件,每件20袋,共计960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6日的糊辣鸡翅一共生产了36件,每件20袋,共计720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5日的冷吃鸡翅(香辣味)一共生产了44件,每件20袋,共计880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5日的冷吃鸡翅(椒香味)一共生产了52件,每件20袋,共计1040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4日的冷吃鸡翅(椒香味)一共生产了32件,每件20袋,共计640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2日的糊辣鸡翅一共生产了18件,每件20袋,共计360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2日的椒麻鸡翅一共生产了18件,每件20袋,共计360袋。以上产品已经全部售出。售出金额均为90元件,共22320元(90元件*248件)。收到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其不合格批次产品发起了召回通知。共召回了751袋(37.55件),均作销毁处理。以当事人的出货单以及投料记录表计算,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2320元(90元件*248件),违法所得为18940.5元(22320元-3379.5元(751袋*4.5元袋))。有生产销售记录台账,未单独缴纳税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从重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940.5元。2、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103500107177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冕给予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