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浠水黄商购物中心洪都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承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5MA4888RRX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31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14
(2022)鄂1125民初3603号
劳动争议
徐*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浠水黄商购物中心洪都店
浠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5
2022-12-27
(2022)鄂1125民初3603号
劳动合同纠纷
徐*、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浠水黄商购物中心洪都店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1-09
2018-05-03
(2018)鄂民申7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6〕15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和李记空心面(原味)产品外包装标注“100%无添加剂”,该食品标签上未标注具体添加剂的具体含量,当事人提供该商品《检验报告》显示,该食品实际未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柠檬黄、栀子黄等食品添加剂。上述涉案和李记空心面(原味)是由当事人于2025年7月13日从河北和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0袋,购进价格9元/袋,售价12.9元/袋,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共计销售5袋,涉案货值金额258元,违法所得64.5元。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木子店老米酒产品包装标注:“零添加 0防腐剂 0着色剂 0悬浮剂”,该食品标签上未标注具体防腐剂、着色剂、悬浮剂的具体含量,当事人提供该商品《检验报告》显示,该食品实际未添加防腐剂、着色剂、悬浮剂。上述涉案木子店老米酒是由当事人于2025年1月5日从湖北金盘酒业有限公司购进84壶,购进价格20元/壶,售价29.9元/壶,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共计销售75壶,涉案货值金额2511.6元,违法所得2242.5元。当事人经营的雪海梅乡山楂棒产品外包装标注:“0添加食用香精、甜味剂”、“本产品生产过程中食用香精添加量0,甜味剂添加量0”,该食品标签上未标注具体食用香精和甜味剂的具体含量,当事人提供的该商品《检验报告》显示,该食品实际未添加安赛蜜、糖精钠等甜味剂,未添加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亮蓝等食用色素。上述涉案雪海梅乡山楂棒是由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8月10日、9月14日、9月28日,从浙江雪海梅乡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0袋、10袋、10袋,共计30袋。购进价格4元/袋,售价5.5元/袋,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共计销售16袋,涉案货值金额165元,违法所得88元。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深山掌柜乌鸡蛋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无抗生素 绿色食品”,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该企业仅获得“鲜鸡蛋”产品的无抗认证和富硒认证,“乌鸡蛋”产品未取得无抗认证和绿色认证。上述涉案乌鸡蛋是由当事人与湖北省富业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联营合作模式,对其进行售卖,售价7.8元/盒,每盒抽成0.78元,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共计销售273盒,涉案货值金额2129.4元,违法所得2129.4元;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楚酝坊纯谷酒包装标识:“纯谷酒,配料表标识:水、液态法白酒、食用香精”,经查询该商品的执行标准Q/HCYF 0003S,该食品为谷酒(配制酒),与包装标识宣传不符。上述涉案楚酝坊纯谷酒是由当事人从湖北楚酝酒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6日购进12壶、2025年8月17日购进12壶、2025年8月27日购进12壶、2025年9月10日购进18壶、2025年11月12日购进12壶,总计66壶。购进价格7元/壶,售价9.9元/壶,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共计销售35壶,涉案货值金额653.4元,违法所得346.5元;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希本葛坊葛根挂面,其包装标识:“产品类型:花色挂面,执行标准:LS/T3212-2021”,经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LS/T3212-2021标准已于2022年7月22日失效。上述涉案希本葛坊葛根挂面是由当事人从湖北霍尔葛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6日购进10袋、2025年10月23日购进10袋,总计20袋,购进价格15元/袋,售价19.9元/袋,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共计销售7袋,涉案货值金额398元,违法所得139.3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6样商品时,已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理:
1.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2.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615.2元,处罚款29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合计32115.2元
295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