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酿纯粮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志威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2MAC0KCN31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利川市团堡镇长槽村四组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5〕126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食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茶叶制品生产,饮料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的抽检不合格批次柚子酒,外包装盒上标注有“食品名称:柚子酒,配料:水、小麦、糯高粱、柚子,生产日期:2024年5月20日,酒精度:32%vol,净含量:500ml,生产许可证号:SC11542280250926,生产标准号:GB/T27588,生产商:利川酿纯粮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利川市团堡镇长槽村四组99,电话:0718-7281999”等内容。上述柚子酒(配制酒)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实测值为36.2%vol,其外包装盒上标注酒精度为32%vol,不符合GB/T27588-2011《露酒》5.2.2“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正负1.0%vol”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截至我局本次检查时止,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柚子酒(配制酒),出我局抽样4瓶外,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核定的销售单价为26.00元/瓶,由于当事人在生产上述柚子酒(配制酒)时建立未建立原料投料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以及销售记录,能计算的违法所得104.00元,当事人的总的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无法准确计算。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货值金额以不足一万元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柚子酒(配制酒)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4.00元;
3、处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104.00元。
1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