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袁茂盛副食批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茂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5MA4KQ0X71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道星明街7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3〕165号
经查,当事人其经营的上述白云边系列白酒是2023年7月26日是顾客介绍的从他朋友那里买的,并通过现金结算,其中:42度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生产厂家: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20120MJ)数量96瓶及(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批号20220218BJ)数量36瓶;共计132瓶,是以75元/瓶的价格购进,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生产厂家: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20120MJ)数量6瓶,是以110元/瓶的价格购进。
购进后,当事人分别按42度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85元/瓶、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140元/瓶的标价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上述涉案商品尚未销售,于2023年8月3日被依法扣押,现无库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之规定,经核算本案涉案违法经营额为132x85+140x6=12060元。
另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供货者相关资质和进货票据,故案发至今无法开展对供货商的核查和涉案产品的溯源工作。
综上,依据上述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记录的认定,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 12060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陈酿白云边”白酒138瓶;
2.罚款12060元。
12060.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