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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昕林家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84XY6Q9Y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乌苏大街西侧在水一方75号楼1层13门、14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3)67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昕林家生鲜超市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据《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昕林家生鲜超市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存在,并已核对伊通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的32个品种237条卷烟经营总额 43105元和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销售记录单显示无证违法销售的卷烟制品经营总额为3729元,违法所得610元。总计违法经营总额为:46834元,违法所得:610元。
2023年5月30日,执法大队收到县局交办的伊通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伊烟移【2023】第3号,烟草专卖局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昕林家生鲜超市经营者张聪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进行调查时,发现张聪经营的昕林家生鲜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我单位调查处理。并随函附案件材料1份34页,移送财物清单2页。根据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检查(勘验)笔录,2023年4月2日,伊通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来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昕林家生鲜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现场先行登记保存长白山(蓝尚)、长白山(777)、芙蓉王(硬)等32种卷烟共计237条。 当日,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大队对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案件来源进行登记后,根据烟草专卖局所移送的案件材料作为主要依据,决定交由执法人员曹苒、李良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023年6月2日,大队执法人员曹苒(执法证号:07030430038)、康正(执法证号:07030430008)、李良(执法证号:)07030430061,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昕林家生鲜超市进行现场,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有效证件,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场所零售香烟柜台内未发现有烟草制品,有卷烟零售痕迹(香烟零售价签)。(拍摄照片)。当场下达伊市监责改【2023】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并拍摄照片)。
12787.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