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朱哥朱嫂农产品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FR64R8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麻家渡镇柿树坪村1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2号
现查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竹山县麻家渡镇柿树坪村1组,有固定场所,使用面积250平方米,布局包括原材料清洗加工区、腌制区、封装成品区和成品样品摆放区;从业人员共4人,均办理有健康证;使用的生产工具包括腌菜坛子、装菜瓶子、封口机和电子秤等,制作设备简单,基本为手工操作;主要生产加工销售芝麻米花糖、腌制类酸菜、黄豆酱、风干腊肉及豆腐乳等传统、低风险的食品。2025年9月24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麻家渡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金泽华提供的工单线索依法重新开展调查,于当日前往竹山县朱哥朱嫂农产品厂位于竹山县麻家渡镇柿树坪村1组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称举报人购买的豆腐乳确实属于本人网店内购买,销售价格为18.40元/瓶,规格为400g/瓶,支付方式为抖音平台支付。该豆腐乳属于手工生产加工制作,当事人表示是从2024年11月份开始从事豆制品销售经营活动,共封装了20瓶,通过网络平台只销售了举报人购买的2瓶,自己和家人一起吃了5瓶,因为亲戚朋友们也爱吃,所以送给了亲戚朋友们11瓶,最后还剩下2瓶已经作下架处理,执法人员在现场确未发现涉案同款商品。另查明,我局曾于2025年4月14日对当事人销售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下达《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竹山市监处罚(2025)30号,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予以警告。当事人并未建立规范性进货和销售台账,经计算,上述涉案批次的豆腐乳涉案货值金额为368元,违法所得为36.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示相关信息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整。
5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2
竹山市监处罚〔2025〕199号
1.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开始以自己姓名在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麻家渡镇柿树坪村1组注册竹山县朱嫂农产品店,主要从事农副产品销售经营活动;
2.经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竹山县麻家渡镇柿树坪村1组,有固定场所,使用面积250平方米,布局包括原材料清洗加工区、腌制区、封装成品区和成品样品摆放区;从业人员共4人,均办理有健康证;使用的生产工具包括腌菜坛子、装菜瓶子、封口机和电子秤等,制作设备简单,基本为手工操作;主要生产加工销售芝麻米花糖、腌制类酸菜、黄豆酱、风干腊肉及豆腐乳等传统、低风险的食品。综上,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的规定,当事人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可定性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025年4月14日,因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曾向其下达《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竹山市监处罚(2025)30号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处罚。2025年8月28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麻家渡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洪达提供的工单线索,前往竹山县朱嫂农产品店位于竹山县麻家渡镇柿树坪村1组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称举报人购买的花椒酱确实属于本人网店内购买,销售价格为22.00元/瓶,规格为400g/瓶,支付方式为抖音平台支付。该花椒酱也属于手工生产加工制作的,共封装了30瓶,通过网络平台只销售了举报人购买的1瓶,当地熟人购买了15瓶,剩下的14瓶已经下架处理,执法人员在现场确未发现涉案同款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表示因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还未办理成功。执法人员现场再次对当事人下达《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竹市监责改(2025)181号一份,责令其9月18日前完成整改。经计算,上述涉案批次的花椒酱涉案货值金额为660元,违法所得为352元。综上,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3.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贰元(¥352.00元)整;
2、罚款贰仟元(¥2000.00元)整;
合计罚没款贰仟叁佰伍拾贰元(¥2352.00元)。
2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