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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轩昂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玲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82MA2AL4LC7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临海东部区块北洋7路2号福华家园9幢酒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烟处[2024]第328号
2024年11月18日 10时45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周佳(执法证号:11100452036)、牟涛(执法证号:11100452016)等在临海市临海东部区块北洋7路2号福华家园9幢酒店当事人王玲玲的经营场所(亮证检查)查到:中华(金中支)1条、中华(全开式)1条、利群(软长嘴)1条,合计3个品种3条卷烟。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王玲玲不在现场,其雇员罗玲利在现场。据罗玲利陈述,上述卷烟系其老板王玲玲回收来的,准备放在店中出售。因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由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罗玲利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 同日,我局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我局立案查明:王玲玲,女,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在临海市临海东部区块北洋7路2号福华家园9幢酒店开超市。当事人王玲玲于2024年11月17日从一位推销卷烟的陌生人那里回收了卷烟:中华(金中支)1条,购入价格为690 元/条、中华(全开式)1条,购入价格为400元/条、利群(软长嘴)1条,购入价格为330元/条,卷烟进货总额为1420.00元。准备放在店中销售,销售价为:中华(金中支)700元/条、中华(全开式)410元/条、利群(软长嘴)350元/条。2024年11月18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在临海市临海东部区块北洋7路2号福华家园9幢酒店当事人王玲玲的店内查到上述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至案发之日,上述卷烟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2024年11月19日,我局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属真品卷烟,鉴定时间:2024年11月22日。卷烟鉴别检验每品种损耗0.1条。 2024年12月2日,我局将卷烟鉴别检验结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420.00元,违法程度一般。不存在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
违法依据及定性: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420.00元,违法程度一般。不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420.00元6%的罚款计人民币85.20元,上缴国库。 该案涉案的真品卷烟(除卷烟鉴别检验损耗予以补偿外):中华(金中支)0.9条、中华(全开式)0.9条、利群(软长嘴)0.9条发还给当事人。
85.20元
临海市烟草专卖局
2024-12-19
2
临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02号
你单位(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临海东部区块北洋7路2号福华家园9幢酒店)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八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给予临海市轩昂食品超市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3000.00元
临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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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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