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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名记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8MAALXRYP9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环珠宝街(王兴旺家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烟处﹝2026﹞第7号
2026年4月24日15时20分,根据举报线索,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罗甸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在贵州省罗甸县沫阳镇沫阳村二组28号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顺发巷15号自建房内查获当事人刘耽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件,现场查获烟丝24.35公斤、切丝机1台、烟叶793公斤、滤嘴棒(空烟管)10.7万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擅自收购烟叶、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于2026年4月27日,我局以《罗烟立[2026]第6号》对该案立案调查取证。经立案调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耽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取得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刘耽对非法加工烟丝供认不讳,并交代了烟叶的购进、加工、销售及空管烟购进的违法事实,称该批烟叶系本人2026年4月3日在罗甸县沫阳镇平岩村与烟农袁友福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购买的,当天共购买烟叶800公斤,用自家五菱面包车运输到罗甸县沫阳镇沫阳村二组28号自建房内待加工烟丝。2026年7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刘耽供述,并对烟农袁友福进行调查询问,烟农袁友福证实,2026年4月3日刘耽与其本人购买烟叶的事实,并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一份购买收据,有购买数量和支付金额;经审查,该案当事人刘耽存在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行为,但其用于加工烟叶的切丝机械无法进行鉴别检验,故不能认定为烟草专用机械,据此无法对切丝机进行核价;当事人刘耽加工成品的烟丝用于赶场天进行销售,并供述烟丝销售的价格,以每公斤12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2026年7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刘耽供述的消费者对象,并对消费者对象袁国超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消费者袁国超常与刘耽购买烟丝,购买的价格是12元每公斤;我局查获的10.7万支空管烟系当事人刘耽今年3月份在罗甸县斛兴街道办新农市场与外地陌生男子购买,以每件至260元购买的,共购买了12件空管烟(每件50条),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了3120元。现查明:当事人刘耽与烟农袁友福购进烟叶后将其烟叶分别运至贵州省罗甸县沫阳镇沫阳村二组28号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布主寨顺发巷15号自建房内储存,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购买烟叶800公斤,并有双方购销的确认清单。烟丝加工点在罗甸县沫阳镇沫阳村二组28号自建房屋内,切成丝后并拿到各个乡镇集贸市场进行销售,以每公斤12元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刘耽向我局执法人员供述消费对象的信息,并取得了消费对象袁国超的证词,和当事人说的一样。通过调查核实,该案涉案烟叶、烟丝能查清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依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4〕14号)第十四条计算,认定当事人所购买的烟叶共800公斤,购买金额800.00元;认定尚未销售的烟丝24.35公斤,以每公斤12元价格计算,合计292.20元。被我局查获10.7万支空烟筒,经鉴别检验,滤嘴段应是其他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应是卷烟纸。上述涉案空管烟系2026年3月份(具体时间不详)一身份不明男子,在当事人刘耽位于罗甸县龙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刘耽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 椭刺郭 2、处以当事人刘耽非法收购烟叶793公斤价值捌佰元整(¥800.00)4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360.00),并将793公斤无使用价值的烟叶进行公开销毁; 3、处以当事人刘耽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的烟丝24.35公斤价值贰佰玖拾贰元贰角整(¥292.20)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佰玖拾贰元贰角整(¥292.20),并将24.35公斤无使用价值的烟丝进行公开销毁; 4、当事人刘耽销售非法生产的空管烟无法查清已销售的具体数量、价格,故无法认定其违法所得,建议将非法销售的10.7万支(除抽样送检损耗的0.04万支)空管烟公开销毁。 5、烟用切丝机不在全国烟草专用机械名录范围内,故无法鉴定检测,建议将烟用切丝机械1台,返还当事人;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贰元贰角整(¥652.20)。
652.20元
贵州省罗甸县烟草专卖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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