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欣鸿运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国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7MAC9RA626Y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高平大街5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溧市监处罚〔2024〕0023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3日从南京猩崛起商贸有限公司购入“苏圣新一代表面活性玻璃水”(生产商:丹徒区圣亮汽车用品厂,净含量1.8升)60组,一组2瓶,购入价为7.5元一组,销售价为9.9元一组,当事人于2024年4月25日将该款玻璃水产品下架不再销售,截至下架当日已销售6组,库存54组。
当事人提供了南京猩崛起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玻璃水产品的采购收货单、编号为No:TQT03-1959-2023的检验报告且该报告显示生产单位为丹徒区辛丰圣亮汽车用品厂,当事人未提供与涉案玻璃水产品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涉案玻璃水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出品单位镇江圣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和生产厂家丹徒区圣亮汽车用品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均查无信息。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23日出具的《关于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显示:丹徒区辛丰圣亮汽车用品厂无法提供涉举报玻璃水商品条码的注册材料,丹徒区辛丰圣亮汽车用品厂在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使用商品条码“6980555714222”。“丹徒区圣亮汽车用品厂”实际为“丹徒区辛丰圣亮汽车用品厂”,“镇江圣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为“丹徒区辛丰圣亮汽车用品厂”冒用。
涉案玻璃水产品货值为59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4.4元。
罚款金额650元;没收违法所得14.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650.00元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2
宁溧市监处罚〔2024〕157号
经查,当事人陈述其位于溧水区永阳街道高平大街55号的经营场所2023年4月28日开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7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涉举报两款饮料产品存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当事人已履行涉举报两款饮料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否认举报人所述的两瓶超过保质期的饮料产品是其售出的。当事人提供了涉举报两款饮料的销售记录,除举报人外本局未接到其他人反映该两款产品超过保质期的情况。
本局执法人员要求举报人补正证据时,举报人明确提出其不补充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举报两款饮料产品存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
当事人陈述其于2023年4月19日从南京盛方经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次雀巢咖啡(臻享白咖啡,276克,12条×23克)产品共6盒,并提供了对应收货单及供应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提供了其在2024年3月27日前涉案咖啡产品的销售清单,分4次共销售了4盒,第四次销售日期为2024年2月16日,销售时均在保质期内。当事人陈述其定期理货并对临期食品进行下架,并提供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3月24日的欣鸿运店损登记表显示其于2024年3月5日下架了临期的1盒涉案咖啡产品。
截至案发时止,涉案咖啡产品数量为1盒,货值36.8元,因未实际售出,无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30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300.00元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