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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孙东祥香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东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2MA07BRG33P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道万新村盘山道23区光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松风东里5号楼后平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新处罚【2024】1047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售出1袋康师傅小鸡炖蘑菇面(生产日期20240124,保质期至20240723),销售价格3元/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3元。上述事实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视频记录予以证明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证照、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上述行为已构成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2.2024年8月13日,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销售区域内有4袋康师傅小鸡炖蘑菇面在售,生产日期20231211,保质期至20240610,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称上述食品均正在售卖中,价签显示售价3元/袋,共4袋,货值金额共计12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食品供货者的证照、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因当事人未制作进销存台账,无法认定上述批次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且当事人否认之前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该批次食品,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按照无违法所得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元;3.罚款:1000元;4.没收“康师傅小鸡炖蘑菇面”4袋。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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