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南樊村新合作西果农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八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4MA6U644550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南樊村东寨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阎烟处﹝2025﹞第062号
2025年10月04日10时3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南樊村“新合作西果农家店”,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依法查获当事人用2个纸箱包装的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有云烟(紫)23条、利群(新版)10条、泰山(心悦)8条、云烟(细支云龙)31条等共计4个品种72条卷烟。经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比对,该批卷烟外观周正,印刷清晰,与真品卷烟无异。该门市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610114100240。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阎良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阎烟存通字〔2025〕第000462号)送达当事人。经查,当事人李八一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李八一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李八一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当事人李八一违法进货总额为1052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视频资料、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本案调查终结,依法给予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520.00元10%的罚款计1052.00元的行政处罚。
1052.00元
阎良区烟草专卖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