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虹桥电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永松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576981796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猇亭市监处罚〔2026〕1号
当事人制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线经抽样检验,导体电阻不符合GB/T 5023.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标准要求,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6174元,违法所得为480.09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30%以下(不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的规定,因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涉案产品,故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在经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804.5元,没收违法所得480.09元,共计罚没款11284.59元。
10804.50元
猇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