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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弓棚镇宏圣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洪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KNB12F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弓棚镇十字街东侧道南5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4〕1140号
榆树市弓棚镇宏圣食品超市,负责人许洪江,于2009年7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位于弓棚镇十字街东侧道南50米,店内营业面积80平左右,主要经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经执法人员调查,投诉情况属实,被投诉人销售的纯实蜂蜜花生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3日,保质期为8个月,已过期,销售价格为6元/盒,共销售一盒,故货值为6元,违法所得为6元。
2023年12月2日,弓棚管理所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编号为:1220182002023120257901411,投诉人称“2023年12月2日在弓棚镇十字街东侧道南50米的榆树市弓棚镇宏圣食品超市购买的纯实蜂蜜花生,吃完发现是过期食品,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诉求商家对本人进行身体以及精神损失赔偿”。2023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到达该店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所投诉过期食品,据投诉人提供的视频证据,经执法人员调查,投诉情况属实,被投诉人销售的纯实蜂蜜花生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3日,保质期为8个月,已过期,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量,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人民币:2994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000元
2994.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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