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达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三成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672458411XG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08号1幢180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3-07-24
(2013)江宁商初字第19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京恒达电梯有限公司
南京连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
2013-03-23
承揽合同纠纷
南京恒达电梯有限公司
南京连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3-06-28
2013-06-28
(2013)江宁商初字第19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恒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连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秦市监处罚〔2026〕190号
经查,涉案1台杂物电梯(设备代码:343013043202501061,产品编号为QX-2025061)的使用单位为南京市秦淮区十朝院子餐饮店,2025年6月30日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用于运输饭菜、餐具等。当事人与南京市秦淮区十朝院子餐饮店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对该台杂物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服务期限为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一年。2026年3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维保记录本,显示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并有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自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5日期间(共计35天),当事人未对该台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要求。”的规定。另查明,《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该台电梯免保养费一年,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组织维保人员对涉案杂物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